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商标权人主张的3000万元索赔额……备受关注的“枫叶”与“楓葉”品牌之间的商标争议有了结果。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源公司”)起诉哈尔滨市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振兴公司”)及其代工厂江门市润景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振兴公司在玻璃胶类商品上使用的“楓葉”商标(下称“被诉商标”)超出了核定商品范围,侵犯了泰源公司“枫叶”(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泰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润景公司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泰源公司,2000年成立,是一家专注于硅酮密封胶、万能胶等商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尽管2011年才正式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但在此之前,它已获授权使用并最终受让了在先注册的“枫叶”商标。
振兴公司,作为另一家经营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等的企业,1998年成立。该公司拥有包括“世紀楓葉紅”在内的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在万能胶、工业用粘合剂、硅胶等产品上,并在业界获得了多个荣誉。
两家公司的交集始于2005年。当时,振兴公司成为泰源公司“枫叶”牌硅酮玻璃胶的全国独家总经销。然而,这段合作关系在2009年5月终止后,两家公司的关系逐渐紧张。双方不仅在商标问题上产生了纠纷,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2021年11月,泰源公司再次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振兴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并将润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泰源公司指控振兴公司和润景公司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此外,泰源公司还指出,振兴公司作为曾经的代理商,主观上存在恶意,且侵权时间长,因此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
振兴公司和润景公司则辩称,被诉商标核定在硅胶类别,而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为“酸性硅胶”或“高级酸性硅胶”,属于核定使用的“硅胶”商品范围。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如实标注被诉商标和企业名称,被诉商标一直持续使用,且知名度高于涉案商标。因此,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振兴公司超出被诉商标核准范围使用与原告玻璃胶产品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润景公司受托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振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然而,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额765万元,远低于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泰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泰源公司的3000万元索赔诉讼请求。
二审承办法官岳利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虽然硅胶与硅橡胶制品在有机硅行业存在俗称上的混淆,但任何人无权根据这种不科学、不规范的做法改变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因此,振兴公司在玻璃胶类产品上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核定商品的范围,侵犯了泰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泰源公司与振兴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不仅因双方当事人在业界的知名度而备受瞩目,更因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5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将判赔金额提高至3000万元而引发了广泛讨论。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法定要件。该案之所以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主要考虑两方面:
首先“故意侵权”:振兴公司曾是泰源公司的独家代理销售商,在2005年就知道玻璃胶产品上有在先的涉案商标;振兴公司曾试图在玻璃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楓葉”商标,2008年9月就被行政机关驳回,其应当很清楚不得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与在先涉案商标相冲突的被诉商标。
其次“情节严重”:振兴公司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从不生产被诉商标核定使用的干燥剂等硅胶产品,而是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被诉商标。为了蒙蔽经营者和消费者,增强侵权的隐蔽性,其还把玻璃胶产品标注为“酸性硅胶”,向公众声称自己的玻璃胶产品才是合法商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影响。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振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判定的765万元赔偿数额显然不足以弥补泰源公司的损失,也无法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因此,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倍数,全额支持了泰源公司提出的30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今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来提高侵权成本,保护知识产权。这警示企业要正当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切勿以小失大,陷入侵权纠纷。另外,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企业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在确定赔偿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积极上诉,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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