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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您好: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救助对象: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县户籍或持有我县居住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救助标准:(1)0-6岁视力教育、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天结算,救助标准为95元/天;7-17岁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天结算,救助标准为250元/周。(2)0-12岁孤独症儿童按天救助救助标准:县级机构95元/天,市级机构100元/天,自治区机构105元/天;13-17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按周结算,救助标准为250元/周。(3)0-12岁视力(视功能)康复训练儿童,救助标准为80元/天(线上),95元/天(线上);13-17岁视力(视功能)康复训练儿童,救助标准为250元/周。

康复训练的具体年度费用按天或按周结算,一年有10个月的康复周期最多可救助210天或40周。

申请流程: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残联申请;县(区)级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如有不明白之处,可电话咨询县残联,咨询电话:0772-7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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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县残联

责任编辑:张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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