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与正在脚手架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坠落地面受伤,被告一车辆受损,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二系案涉车辆的承保公司。

经鉴定,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前,原告的身体健康,本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与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且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被告方至今未合理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吴伟律师、仲惠芳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0元,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被告二系案涉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向被告二主张赔偿责任;被告一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将原告在门诊治疗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先行垫付,共计60000元,应由被告二返还给被告一。

被告二辩称,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的费用、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有异议,残疾赔偿金无异议。

律师观点

本案中,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证明,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应当由被告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二系被告一车辆的承保公司,故应当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0元。

二、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一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0元。

三、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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