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君 缪丽娟 记者 严君臣)刚参加工作就租到全新的精装房,小王开开心心拎包入住,一段时间后感到身体不适,发觉竟是租到了“串串房”,体验了一把“甲醛套餐”。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11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调解,最终房东向小王退还押金及租金合计5000元。
小王刚毕业参加工作,向房东张某租赁某小区一套首次出租的精装修房屋,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期交房,小王也按约支付了押金及租金。租住了一段时间后,小王感觉身体不适,便委托A检测公司对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发现甲醛含量严重超标。得知检测结果后,小王立马找到张某,反映房屋内有害气体超标,是“串串房”,侵害了其生命健康安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及押金等,随后便搬离房屋。
半个月后,张某将案涉房屋重新出租,新租客将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全部换新。又过了半个月,张某另请B检测公司对房屋内空气质量重新检测,检测结论为甲醛含量未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因租赁双方就房屋内甲醛含量是否超标、已付租金及押金应否退还存在较大争议,小王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张某退还租金及押金合计2万余元。
在租赁双方就同一房屋内甲醛含量提交了结论截然相反的两份检测报告的情况下,考虑到小王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程序不规范,如报告中未附有现场照片或视频以佐证检测地址与案涉房屋具有同一性,也未载明检测人员的真实姓名及相应资质;同时,又考虑到张某在小王退租后将案涉房屋重新出租,新租客已将屋内家具、家电全部更换,张某在新租客入住后所作检测报告与小王承租时的检测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因房屋原状有较大改变,对案涉房屋内的甲醛含量重新启动司法鉴定也不具备可行性,进而导致小王租赁期间案涉房屋内甲醛含量究竟是否超标这一事实难以查清。
对此,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多轮沟通释明,最终双方选择各退一步,协商一致同意由张某向小王退还押金及租金合计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负有提供适租房屋的义务,其应有之义便包括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内的空气质量合格。如房屋因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势必会影响承租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租人在租房时,也应当尽到审慎、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对装修一新的房屋,在租赁前可使用甲醛自测盒、甲醛检测仪等对空气质量进行测试。签订租赁合同时,可在合同条款中对房屋空气质量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若租赁后仍对房屋内空气质量存有疑虑的,承租人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出租人反映空气质量问题,并完整保存相关沟通记录;二、及时邀请出租人共同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若出租人拒不配合的,承租人可自行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正规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对检测过程通过拍照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全程留痕;三、经检测空气质量的确不达标的,承租人可先与出租人协商处理,协商不能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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