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
能否认定为借款?
当今社会,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热恋期间双方并不会过于计较金钱的往来,但一旦感情破裂,财产纠纷就随之产生。那么对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能否认定为借款呢?让我们来看看湟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1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账。2023年12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3.2万元,于2023年12月18日还清,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条约的5%支付违约金”。随着欠条载明的支付期限到期,两人的恋爱也以分手告终。原告遂以经多次索要被告均不予支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在发生资金往来的时候虽是恋爱关系,但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双方建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为其转款时,被告均明确了还款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在2023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的行为,系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对于被告辩称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欠条,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欠付的借款具体金额问题。本案中,被告在2023年12月14日所出具的欠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2万元,原告陈述该借款由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提供。该欠条是二者进行结算后出具,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能够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借款的金额为3.2万元。对于被告陈述已通过支付现金、转款、共同花费等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的答辩理由,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同时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在欠条中载明“本人承诺于2023年12月18日还清,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条约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逾期利息的计算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及第二十九条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的,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规定,故本院判决被告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按照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综上,经湟源县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黄海燕
湟源县人民法院拉拉口人民法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无偿赠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是共同生活支出。情侣之间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是资金借贷。如果是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日常消费支出,分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是情侣之间的借贷是应当返还的。
日常生活中,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如果一方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要求返还的,对方会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此款系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共同生活支出或者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此时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转账附言、承认借款或承诺返还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认定情侣恋爱关系之间的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账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而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大额借款一定要写借条,小额借款转账一定要备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注意保存证据,若无借条,要保存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谈话录音等,比如一方在聊天中承认款项是借款的,或者承诺过会还款等;三是如不存在借贷关系,情侣之间最好不要随便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避免引起麻烦。
刊登于2024年11月26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