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亲情不断。对夫妻来说,离婚是一段感情的结束,但对于孩子来说,是家的概念被重新定义的开始,妥善解决好抚养权纠纷事关孩子健康成长。那么,协议离婚后,是否还能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哪种情形会获法院支持呢?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娟(化名)与覃磊(化名)相识相恋后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二人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破裂,于2019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安安(化名)由覃磊抚养。离婚后,覃磊再婚又育有一女,工作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较大,安安也一直由乡下的爷爷奶奶照顾,考虑到安安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问题,张娟便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张娟与覃磊虽协议由覃磊直接抚养安安,但是安安平时主要随同覃磊的父母在乡下共同生活。对于安安的抚养权问题,应从最有利于安安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就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而言,张娟在市区居住生活,收入稳定,工资较高;就孩子本身意愿而言,安安现已年满8周岁,经依法询问,其也明确表示愿意与张娟共同生活,故最终判决安安改由张娟直接抚养。
法官后语
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离婚后,无论是因何原因想要变更抚养权,都应秉持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一原则,关心关爱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努力培育子女向好向上发展的沃土,守护每一个纯真的笑容,让其在蓝天下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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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202期
文字:陆嘉琪、黄淑清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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