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立法以保护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本底调查、名录管理、生物安全等方面,着力构建一整套保护工作制度体系。

此次立法是落实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提升生态治理水平的迫切需求。当前,江苏进入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加紧密。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组分齐全的省份,江苏特殊的地理条件孕育出丰富繁多的动植物,生物多样性格局特色鲜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一些地区的生态空间遭到不同程度挤占,物种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所下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面临巨大压力,亟需通过立法建立更加系统、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

问题导向体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以生态系统保护来说,明确我省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功能、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差别化管控。有关条款强调科学性和系统性,要求科学构建生态廊道,统筹开展不同空间区域协同保护,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在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时,要优先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有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责任,省级相关部门需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还应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对近年来频频引起争议的野生动物放生活动,有关条款明确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关部门须加强对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需提前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生物遗传资源收集、利用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为强化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保护和规范利用责任,要求根据保护需求制定迁地保护方案推进保护,重点支持珍贵、濒危维管植物资源、陆生脊椎动物资源、陆生昆虫资源及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必要时对种群数量超出环境容量的物种进行调控。条例草案还要求编制重点监管生物遗传资源名录,按需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确保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保障监督,一系列制度机制将被建立或完善。其中包括,每五年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和重点物种专项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年报制度,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推动形成全省一体化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制定生物多样性评估技术规范,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编制并动态调整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建设并有序开放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实现数据汇交和信息共享;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禁止、限制行为纳入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等等。

此次立法还专门就鼓励公众参与和强化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义务,完善了公众参与程序,鼓励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保护活动,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相关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立法还拟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鼓励开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特色项目,鼓励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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