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高院消息:
近日,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5月,张某前往某文化公司经营的游乐场购票(含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游玩,在玩绳网攀爬项目“爬雪山”时不慎摔下受伤。张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三踝骨折,共住院治疗16天。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区域两侧为较为平缓的低空网通道,中间为较为危险的一米多落差的低空网通道,专门设置有黑色绳梯供游客上下攀爬。该区域两侧和中间均可通行,未设置警示提醒或指引等标志。张某系攀走至该区域后,主动选择径直跳入中间通道而摔伤。经查,某文化公司在“爬雪山”项目游玩入口处设置有警示标志牌,对项目和游玩注意事项做出提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张某意外医疗费用20000元。张某认为某文化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文化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拒绝赔偿。双方久争不决,张某遂诉至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法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此外,张某参加的涉案运动项目是非对抗竞赛性的游玩活动,亦非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故某文化公司抗辩称张某属于自甘风险行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张某已年满53岁,作为有一定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在游玩过程中径直跳下通道受伤,其自身未尽到小心谨慎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事故发生过程、受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过错影响力大小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75%的责任,某文化公司承担25%的责任。遂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518.2元。张家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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