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对象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

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 金融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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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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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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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惩戒

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金融、通信服务

《惩戒办法》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 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

《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惩戒措施的同时, 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 ,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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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懂《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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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共青团综合整理自中国政府网、公安部行政局、国家反诈中心、新闻联播 编辑:宝 蓝 校对:王国栋 校审:余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