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岳麓法院网消息,11月2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下午4时许,宋雨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雨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南都此前报道,2023年9月7日,长沙警方发布通报称,9月6日下午,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教师宋某明(男,40岁)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一名学生额部受伤。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全面开展调查取证。目前,宋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岳麓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被砸中女童父亲刘先生描述,2023年9月6日下午4时许,宋某明见到教室内同学吵闹,且有一个女生不断央求他返还没收的娃娃,便掀翻了讲桌。随后宋某明走下讲台,“第一次是砸在书本上,第二次用大的三角尺砸破了她(刘某某)的头,血流不止”。

随后,宋某明立即将刘某某送到校医处进行处理。因伤势严重,刘某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8月12日上午,刘先生告诉南都记者,手术后,刘某某的伤口反复感染,持续头痛,还伴有严重的睡眠障碍。刘先生出示的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抑郁自评量表”显示,刘某某于2023年11月21日被确诊为“有(重度)抑郁症状”。

刘先生称,事后,他曾要求学校调取教室内外、校医室门口等多处监控,均遭到拒绝。“教室里有三个摄像头,一个是学校安装的,另外两个是家委会安装的,家委会安装的是班主任在控制。”其表示,教室外走廊、校医室门口也安装了摄像头,“但一直没有给我们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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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父亲称教室内有三个摄像头。

8月16日,涉事老师宋某明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晚上7时许,女童父亲刘先生告诉记者,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宋某明先后两次翻供,“(第一次是)6月17日,他说他不是有意的,原本是想砸后面的墙。今天开庭,他说他先是砸到桌子上,(三角尺)反弹到了刘某某头上”。

11月26日,女童父亲刘先生告诉记者,受伤女童已经重返学校读书。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