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下午,一场聚焦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人影响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国贸横琴人寿大厦11层顺利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由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办,吸引了矿业法律领域的多位专业律师与会交流。

会议围绕新《矿产资源法》带来的变革,集中探讨了矿业权与行政许可的分离改革路径、探矿权至采矿权的高效转化机制、民营矿山企业权益的全面保障策略、矿业用地难题的创新解决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标准的显著提升措施、矿区规划调整补偿机制的明确框架,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的严格规范管理要求等关键议题,与会律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与热烈讨论。

温馨提醒:本期特辑汇总了各位矿业律师在研讨会上的精彩观点。会议期间,律师们深入剖析并解读了矿业权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具体案例。随后,我们将推出一系列新法背景下,针对矿业权人实际难题的深度案例解析,敬请关注!

  相关律师观点摘编如下

  议题01、矿业权和行政许可相分离 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不得影响矿业权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李婷婷律师 法律硕士 北京楹庭律所矿业部副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矿业权纠纷案件

围绕新《矿产资源法》背景下矿业权与行政许可相分离的核心议题,路永强律师明确指出,在新法框架下,采矿许可证与勘查许可证的取得,不应再成为矿业权确立的先决条件,更不应影响矿业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路律师强调,采矿权出让合同一旦生效,矿业权人对于矿产资源的占有性权利便如同磐石般稳固,即便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因故未能及时取得或延续,也绝不意味着矿业权的灭失或削弱,这一观点为矿业权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缓解了其对于权证分离的担忧。

与此同时,李婷婷律师也对新《矿产资源法》中的权证分离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特别关注了第22条和第33条的相关规定。她指出,新法要求矿业权人在行使权利前需完成登记并取得矿业权证书,这一制度不仅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筑起了坚实的防线,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矿业权保护的严谨态度。对于新法第33条中矿业权人需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后方能获得许可证的规定,李律师认为这进一步彰显了新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了矿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左起:李婷婷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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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李婷婷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2、探矿人可以直接获得采矿权 探转采不再是拦路虎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李婷婷 律师 法律硕士 北京楹庭律所矿业部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矿业权纠纷案件

在探讨新《矿产资源法》背景下探矿人直接获得采矿权,即“探转采”不再成为矿业发展障碍的议题上,路永强律师以其独到的法律视角,引领了讨论的深入。他明确指出,新法的颁布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补偿案件开辟了更为宽广的法律通道,为探矿权人实现权益的顺畅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路律师强调,新法将采矿权的获取条件精简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这一重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探矿权向采矿权的无缝衔接,让“探转采”的难题迎刃而解。

紧随其后,李婷婷律师对新法第25条关于“探转采”流程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解读。她阐述道,新法不仅明确了探矿权人应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采矿权申请,而且通过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清晰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采矿权的依法设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李律师还特别提及新法中的探矿权保留制度,认为这一制度创新如同为探矿权人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不仅丰富了矿业权的管理手段,更为探矿权人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和更坚实的保障,有力推动了矿业权管理和运作机制的优化升级。

(左起:李婷婷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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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李婷婷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3、加大对民营矿山企业保护力度 延长矿业权期限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张凤宾 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专业行政诉讼律师 办理过多个重大疑难矿业权纠纷案件

在以《加大对民营矿山企业保护力度 延长矿业权期限》为议题的研讨环节中。路永强律师首先聚焦于新法第二十六条,揭示了该条款在因公共利益收回矿业权时,所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的重大意义。路律师通过新旧法规的鲜明对比,批判了过往仅局限于补偿前期投入的片面做法,并赞扬新法要求的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矿山剩余储量等多元因素进行补偿的革新,这一变革无疑为民营矿山企业构建起一道更为坚实的法律防护屏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张凤宾律师则在新法的视野下,对矿业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难题及探矿权期限的优化调整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明确指出,新法不仅为采矿权人在许可证到期前后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还通过一系列实际案例的剖析,展现了未续期采矿权在法律实践中的灵活处理与妥善解决之道。张律师对新法延长探矿权期限的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调整将显著降低矿山企业的续期负担,进而激发更多资本投身于地质勘查事业。

 (左起:张凤宾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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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张凤宾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4、直击矿业用地痛点 终结矿合法地不合法困局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杨庆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在《直击矿业用地痛点 终结矿合法地不合法困局》的议题讨论中,路永强律师着重解读了新法第三十四条的深远意义,指出这一条款的出台标志着矿业用地问题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路律师强调,为彻底破解采矿许可与用地审批分离所带来的种种难题,新法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套以行政协议为核心的矿业用地取得机制。这一机制倡导通过前期的充分协商,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共赢;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依法采取土地征用措施,并确保对农户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此作为矿业用地合法化的坚实基石。

随后,杨庆律师对新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的矿业用地条款表示了认同。她认为,这一规定为解决长期困扰矿业领域的矿群矛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杨律师指出,尽管“采矿需要”尚未被直接纳入“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但新法为矿业用地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路径。通过建立包含补偿裁决机制在内的强制用地许可制度,新法不仅有效保障了采矿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为矿业用地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两位专业矿业律师一致认为,新《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为矿业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用地选择,更为化解矿业用地难题、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左起:杨庆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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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杨庆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5、矿区修复要求升级 采矿权人需重视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张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专业行政复议律师 行政复议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在《矿区修复要求升级,采矿权人需重视》议题环节,路永强律师与另一位专业矿业律师就新法中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展开了深入讨论。路永强律师首先明确指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与行政机关退还采矿权价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相互捆绑。他强调,新《矿产资源法》虽然未直接规定采矿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时价款退还与环境治理的先决条件,但法律已明确规定采矿权人负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未履行者可通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抵扣费用,不足部分仍需承担。这意味着,企业即便要求退还采矿权价款,也不能免除其生态修复的法定义务。

接着,路律师对比了新旧法规,指出新《矿产资源法》在生态修复义务主体上的明确性较之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有了法律位阶的提升,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进一步强化了采矿权人的修复责任。同时,他也提到了新法中关于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新规定,即采矿权人需按规定提取费用专门用于生态修复,并计入成本,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矿区生态保护的重视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张婷律师则聚焦于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问题。她指出,尽管新法规定了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取代了原有的保证金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采矿权人往往面临修复费用或基金使用、退回的重重障碍。她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基金使用的灵活性和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阻碍采矿权人正常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左起:张婷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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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张婷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6、矿区规划变更补偿规定 更加清晰明确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刘云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 北京专业行政诉讼律师

路永强律师与刘云律师就矿业权人因规划调整受损如何主张补偿的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细致的讨论。路永强律师首先强调了矿业权作为物权的法律地位,并指出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登记的明确规定为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他引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阐述了因规划调整导致矿业权这一用益物权受损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法律依据。同时,路律师还引用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例,进一步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对矿业权等合法权利的限制或损害,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补救措施,为矿业权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紧接着,刘云律师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为矿业权人的补偿主张提供了另一维度的法律依据。她指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当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对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刘律师强调,这一规定为矿业权人在面对因规划调整而导致的许可变更或撤回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进一步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还结合实践,详细列举了诸如生态环境保护区、基础设施保护区等多种可能影响矿业权规划的情况,并一致认为,在这些情况下,矿业权人均有权依法对损失主张补偿。他们强调,新《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矿区规划变更补偿规定更加清晰明确,也更加注重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为矿业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左起:刘云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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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刘云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7、严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批 加大对被压覆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遇阻 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魏兴臣律师 民商法学硕士 发表过多篇矿业相关学术文章及论文 为多家矿业集团及上市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路永强律师与魏兴臣律师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及矿业权人权益保护议题,展开了深入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路永强律师首先回顾了旧法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实践情况,指出以往此类纠纷往往因法律界定模糊而难以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导致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空白。他特别指出,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特别是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为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不仅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查询义务,以及与矿业权人的协商补偿机制。路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更为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魏兴臣律师则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的角度,深入剖析了新《矿产资源法》的积极意义。他指出,新法首次明确了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主体为建设单位,并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矿业权人因压覆而受损却难以获得补偿的问题,也为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协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魏律师认为,新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因压覆而产生的纠纷,促进建设项目与矿业开发的和谐共存。

两位律师还共同探讨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协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并一致认为,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为双方提供了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协商过程的顺利进行。

 (左起:魏兴臣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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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魏兴臣律师 路永强律师)

  议题08、破解矿业用地难题 消除矿合法地不合法及刑事风险

  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张锋律师 深耕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代理等多个法律领域 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

在解矿业用地难题 消除矿合法地不合法及刑事风险议题讨论环节,路永强律师再次指出,新法首次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根本上解决了矿业用地的空间布局问题,为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用地保障。同时,路律师强调了新法提出的多样供地方式,认为这极大地丰富了矿业企业的用地选择,使其能够根据开采方式灵活选择用地模式,有效缓解了“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长期矛盾。他还特别提到,新法对土地征收的特别规定以及临时用地的科学论证要求,既保障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必要性,又充分考虑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民权益的维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张锋律师则从刑事风险防控的角度,对新《矿产资源法》在矿业用地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他认为,新法通过明确矿业用地的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一致,有效避免了因用地期限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刑事风险。张律师强调,这一规定不仅为矿业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用地预期,也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因用地问题而导致的刑事追究。同时,他还提到新法对勘查开采过程中土地复垦的严格要求,认为这既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也是对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助于降低因环境破坏而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左起:张锋律师 路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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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张锋律师 路永强律师)

总结而言,本次研讨会通过路永强律师及众多资深矿业律师的深入剖析与精彩分享,不仅全面揭示了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人带来的广泛影响,而且细致挖掘了新法的诸多亮点与实践指导意义。这些观点与见解,为矿业权人在新法环境下导航,指明了合规运营与权益保护的方向。

随着后续系列深度案例剖析的陆续推出,我们相信将进一步为矿业行业提供更为具体、实用的操作指南,助力每一位矿业权人在挑战中把握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