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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官心语:

校园生活是一种集体生活,在宿舍等私密空间获取的他人生活照片,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发送至公共网络平台,否则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生活需要同学们在一起不断地磨合,应当互相尊重和理解。保护好各自的隐私不被侵犯,相信学弟学妹们在大学校园中都可以交到未来值得信赖的好友,快乐地度过大学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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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心语:

大学生在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强度和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量力而行;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在体育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因其他参加者合理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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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法官心语:

消费者基于有偿购买商品而得到的赠品是附条件的赠品,其条件是花钱购买商品。因此如果赠品质量不合格,卖方应当承担更换、退货等责任。对于网购的大学生而言,在网购过程中遇到商家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赠品时,可以积极地与客服进行沟通,要求商家承担更换、退货等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学生,理性消费,不要为了获得赠品而盲目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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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心语:

校园很大,物品很小,个人物品如果遗落在校园里,寻找起来的难度非常大,在此提醒广大学生要管理好自身物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校园里拾得遗失物是失主的“小确幸”,为了守护好这份“小确幸”,应当履行以下两种义务:(1)及时通知或送交义务。如果遗失物中存有他人的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无法联系失主则应该送交学校保卫处或学校附近派出所等有关部门;(2)妥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返还失主或移交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或灭失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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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民事审判庭

文字|沈思炜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