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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哪些?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那么其债权人可以主张通过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遗留下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包括:

(1)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产生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财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承担损害赔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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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上述条文第一款是遗产的“限定继承”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只需要在其得到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全部债务超出了继承人得到的遗产范围,那么继承人对超出的部分不用承担法定偿还义务,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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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通过放弃继承规避偿还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上述条文第二款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由此便产生了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来规避清偿债务责任的现象,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行得通?

例如,老王去世后,其配偶李某和儿子小王继承了老王生前的房屋,银行基于老王生前的房屋抵押贷款向李某和小王提起诉讼,要求二人以房抵债、清偿债务,李某和小王在诉讼中表示其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因此拒绝偿还银行债务。但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小王仍应当在继承老王遗产的限额内对银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因在于:(1)李某和小王首次表明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是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其规避偿债义务的意图明显,且房屋一直由李某和小王居住管理,继承实际已经发生,二人仍是遗产的控制和保管人,有义务以遗产偿还债务;(2)若二人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不以遗产清偿债务,则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故二人的行为应属无效放弃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在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能否直接将继承人列为被告?实践中,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其遗产时,往往会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即使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仍然负有管理遗产、完成债务清偿的义务,并且为了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包括被继承人债务的状况、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继承人是否确实放弃继承等事实,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也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做好遗产分配工作,因此债权人仍可以直接将继承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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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一铵 律师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

盈科成都家事与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幸福加遗嘱库(成都)分中心创始人

黄博文勤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争议解决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