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仁宣
11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需要动态监测的四大农产品产地区域。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工矿企业周边及其他环境风险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四大区域,应当被列为重点区域,开展动态监测。
条例草案明确,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应当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检测标准和流程,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地监测结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标示牌。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措施,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方式,实施生态化种植养殖模式。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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