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建华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要加快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要以能源法为统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完善以能源法为统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此前11月8日,《能源法》刚刚正式出台,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章建华局长此次以署名文章方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力推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或为借新法出台之势,推动《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地。因为,《能源法》“举网以纲”,下一步就要推动“千目皆张” 。但千目如何张?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有贯穿能源各领域的一整套系统性、协同性的制度体系。
事实上,《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在《能源法》之前早已制定,并各自经过数次修订。但中国电力工业经过30年的发展,特别是在2020年“双碳”目标提出后,迫切需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进行调整完善。能源革命是低碳革命的主角,而电力转型是新一轮能源革命的关键。因此,《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依据《能源法》进行系统性的修订,或将是推动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支点之一。
《电力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2015年和2018年做过个别文字表述或个别条款的修订,但并未对基本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
因此,与新出台的《能源法》相比较,《电力法》或应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调整完善。
宏观层面:应增加电力发展总体规划
新的电力规划体系应当包含电力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电源、电网等专项规划两个部分,实现两部分的协调统一。同时,应加强电力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能源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国际贸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之间的协调。
微观层面:应在源、网、荷三方面与《能源法》统一
电源侧应补充可再生能源制度。明确支持优先和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设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要求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电网侧应增加强调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强调构建清洁高效又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通过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和需求侧管理技术,使电力需求响应更加灵活精准。
售电侧应推动建立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吸纳已经实践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的内容,强调发P电、用电的电价由电力市场形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明确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的地位。
同时,《可再生能源法》最初于2005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相比之下,《能源法》根据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新情况,增加了一些《可再生能源法》没有的内容。例如:
《能源法》不仅关注可再生能源生产,也关注消纳
《能源法》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能源法》具体给出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式
《能源法》中提到,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这里首次提高了推进风光的分布式开发利用,为“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等打下法理基础。也提到了开发海上风电要“合理有序”,措辞明显不鼓励大干快上。
《能源法》明确提出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能源法》提出,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能源法》明确应对其他国家贸易壁垒行为
《能源法》提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显然是针对近年美西方破坏多边贸易体制、实施单边贸易霸凌、操纵产业政策双重标准,大搞“小院高墙”“脱钩断链”等行为增加的内容。
因此,《能源法》出台后,《可再生能源法》显然有以前者为统领进行修订的需要。
综上所述,章建华局长此次署名文章高屋建瓴,从“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三个角度分析阐述,但最终落点,也是文章的主题是“贯彻实施”然后“再上台阶”。因此,完善以能源法为统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推动《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落地,或为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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