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香港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而且关乎所有港人的大事——

香港立法会正式通过立法——港人以后能自行决定生死。‍

我认为,这个法例的通过是一座里程碑,让晚期的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

图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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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条例和“安乐死”并不相同

这个条例的全称叫做《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有点安乐死的影子,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 “安乐死”是需要主动进行死亡的行为

· “预设医疗指示”并不是自主就能要求进行死亡的行为,是需要提前书面签署的。具体是指满18岁以上的香港人,在有精神能力的时候,可提前预设医疗指示:在遭遇突发意外或者无法主动表达意愿(例如昏迷抢救)的时候,可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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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患上一些绝症之后,虽然在医疗方案的治疗下,有几率能让患者短期内继续存活下来,但却可能导致患者以后只能永久卧床、永久插喉用呼吸机维持生存、变成植物人等等,在临终阶段让自己非常痛苦且没有尊严。而这个阶段,无论对于病人本人还是对于家属也是非常非常痛苦的,但在现有的医学伦理之下,也没有办法在这个阶段后做任何主动的措施去终结患者生命,因为这属于违法属于故意杀害罪。

法例没通过前,香港只有在病人在意识清醒时主动选择或者治疗项目无效时才会撤去生命治疗。

该法例颁布后,可以让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预先为自己生命末期、无自行决定能力时,做出拒绝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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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预设的三种情况

签署者可预先为3种情况下,是否做心肺复苏及维持生命治疗做出决定,分别是:“患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例如,签署者可以提前决定,在未来签署者患上末期疾病时,拒绝接受治疗,而无需接受其他人同意。

而声明的签署,采取“严入宽出”的原则,订立时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得是注册医生,另一人不能是遗产受益人。

如果想撤销指示也比较简单,只要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时,随时就能以口头、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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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港府会设有18个月过渡期,供医疗机构及相关更新指引及系统,培训前线人员,并向公众进行推广,加深对晚期照顾的认识。

从我个人的角度,如果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我一定会去签署。这并不代表对自己生命的不珍惜,而是我不希望我和我的孩子遭遇“照顾者悲歌”。如果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晚期照顾的重点并不在于延续无效、无意义的治疗,而是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怀,让他们能够在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尊严、安详离世。

我会努力过好我的一生,我也希望我的人生能够有尊严离去。

生命赋予我多彩的人生,也给予我选择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