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11时20分,刘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中牟县商都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清阳街交叉口时,因闯红灯与马某正常驾驶的豫A20XXX号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电动三轮驾驶员刘某及其乘车人陈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经过中牟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刘某无视交通信号灯,强行通过红灯控制的路口造成的,故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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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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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的闯红灯,都是对生命规则的蔑视,每一次的侥幸,都是对下一次悲剧埋下伏笔。让我们铭记教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用实际行动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安康。让我们共同携手,为构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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