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不时就有媒体报道。从曝光的案件观察,校园霸凌者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行为恶性程度越来越高,不断挑战社会认知的底线,值得警惕和重视。

近日,宁夏固原警察因处理学生欺凌事件而打学生被处理,引起舆论热议。期间,我写了一篇《》文章,发在“评论员解筱文”微信公众号,当天浏览量达90万,引起了一些教育工作者、家长的关注和思考,点赞、留言数过万。有多名教育从业者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工作深为忧虑,期望能形成社会支持学校进行惩戒教育的更多正风正气。

这些年,随着中小学管理更趋人性化发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更多体现了现代教育对学生的尊重。但在这样的人文精神和宽松环境之下,一些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特别是欺凌、暴力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却没有得到更好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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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惩戒,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纠正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培养法律意识,保护更多学生整体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如果不及时对这些学生进行惩戒,必然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很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甚至导致一些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否则,害人更害己,“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

面对这些新问题,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旨在维护教师的惩戒权,支持学校积极管教。

例如,2020年9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规章的方式明确了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并厘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此外,202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也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并要求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教师惩戒权的真正行使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因为,在现今环境下,很多家庭对孩子精心呵护,过于偏袒和溺爱;竞争环境下,有些孩子心理健康方面存在问题。当学生发生问题后,如何科学施策,必要惩戒,这给学校和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惩戒管理中,部分家长对教师缺乏信任,过度保护孩子,不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也不配合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这导致一些教师在面对违纪违规学生时,不敢、不愿或不会进行管教,从而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特别是,随着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一些教育部门、学校在面对家长的举报时,往往未能依法认定教师的行为,存在“息事宁人”“和稀泥”等问题。这导致一些教师正常的教育惩戒行为被认定为不当教育行为,从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理,挫伤了积极管教的积极性,无形中助长了不良风气形成。

当然,也有个别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不能准确把握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导致惩戒权被滥用,以及个人道德品质方面存在问题,以致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这虽然是少数、是次流,但一些事件,往往在互联网时代被舆论高度聚焦发酵,对学校正常进行教育惩戒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舆论之下,涉事人员,搞不好免职撤职,甚至可能“丢饭碗”。

事实上,对教育惩戒,从古以来,我们就有很好的传统,只不过在某些特殊的时代下,教师地位徒然下降,教育惩戒未能很好的转换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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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多样且严格。这些惩戒方式既包括体罚,如使用戒尺打手心、罚站、罚跪等,也涵盖了非体罚形式,如罚抄课文、退学等。

例如,周朝时期,用棍棒之类的工具打学生是主要的一种惩戒方式,用以整肃威仪、行教化之功;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字体不工整者会罚喝墨水,文理不通者则会被罚夺去座位与佩刀;到了宋朝,更是有了现代学校常见的记分手册,并且会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过错程度实施不同的惩罚,如15岁以下的学生犯错会实施“朴挞之法”,而15岁以上的学生则会“罚钱充学内公用”。

这些惩戒方式体现了古代教育对学生行为规范的重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教育的严谨态度。

今天,我们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惩戒,除了建立真正落地的、可操作强的教育惩戒机制保障,并持续强化师德建设,明晰权责,避免误用、滥用惩戒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大力营造良好支持学校教育惩戒,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惩戒管理社会氛围。也就是得到全社会的充分信任和支持。

从学校教育看,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从管理学生向服务学生成长转变,初衷是对的,但不是要过度放低学校和教师身段,对学生不敢批评,不敢评价,更不敢采取必要措施对待。

如果因对一些“小王子”“小公子”及家长心存畏惧,过于“袒护”和“容忍”个别“问题”学生的不良行为,必然会影响绝多大数学生的学习成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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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外部看,一些家长认为自己作为纳税人,公立学校的办学经费和教师工资源自纳税人提供,有权要求学校和教师给自己的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往往提出一些超过普惠性教育之上过分完美的要求和期望,完全站在主体买方地位上参与孩子教育,对峙学校教育。

实际上,家长和学生、学校和教师,不是简单类似客户与企业的关系。在《义务教育法》中,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承担着教育教学和管理学生的法定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教师通常被视为教育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实现国家的意志,承担国家的责任;家长则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主要负责家庭教育,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并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作为家长应该降低姿态,更多信任学校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家长作为国家义务教育的参与主体之一,更应该做好自己,做好家庭教育,通过家校良好协作,促进孩子成长成才,健康发展,成为对社会有更大价值的、幸福的人。(配图源自网络)

解筱文:战略学者。主评时政、商业、铁路、文化。微信公众号:zgmjply(评论员解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