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一步推动环境法治领域的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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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山东大学法学院协办的2024年环境法治国际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举行。本次会议以“涉外法治中的气候变化”为主题,吸引了国内外近40位专家学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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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式军在开幕式上致辞。姚建龙指出,应对气候变化需要法治框架下的全球合作,以构建公平、合理、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他期待与会专家能通过分享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环境法治领域的创新性发展。张式军强调,山东大学近年来在环境法和生态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成果显著,本次会议既是一次学术盛会,也为深化中日韩法律合作及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契机。

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院教授康铉浩从法律与实践角度分析了韩国《碳中和基本法》的实施情况。他指出,气候危机的紧迫性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全球议题,韩国通过《碳中和基本法》设立了2030年的减排目标,但在碳中和路径上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他特别提到,韩国宪法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诉讼,该案挑战了《碳中和基本法》模糊的减排目标,主张其未能充分保护子孙后代的基本权利。这一裁决具有开创性意义,反映了气候变化诉讼对立法的推动作用。

韩国祥明大学教授金东民认为,面对不断加剧的气候变化危机,应从“个别立法”转向“综合立法”,特别是在《碳中和与绿色增长框架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减排方案和监管措施。他强调,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实施中的具体任务,比如如何有效覆盖跨行业的减排需求,以及如何优化政策执行的成本效益。

日本札幌学院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佳星从环境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日本新能源汽车发展困境。她指出,尽管日本在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具有技术优势,但市场推广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更注重短期经济收益而非长期环境效益。结合日本电力系统,她提出利用新能源汽车的蓄电功能,与可再生能源进行联动,以提高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并推动其市场普及。

伦敦有效争议解决中心调解员Peter Corne重点探讨了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的协同影响,并对完善中国自然保护法律框架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他强调,通过引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加强社区参与,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机制,以及制定恢复生态系统的法律标准,中国可以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传轩梳理了全球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脉络,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气候变化诉讼制度构建方案。他认为,公益诉讼仍是现阶段主流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构建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轨道上的气候变化诉讼,同时探索气候变化私益诉讼的可能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苑以数据分析为切入点,比较了中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差异。她从中国气候变化诉讼情况有别于域外这一视角出发,提出在多学科交叉、气候变化研究困难的现状下,应坚持行政为主、司法为辅这一本土化结构下的中国气候变化诉讼机制探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高琪以碳排放权场外交易的效力为例,通过对比中国和欧盟碳市场的不同、分析两份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司法判例,提出应平衡好国内碳交易中的环境管制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关系,合理运用场外交易,待成熟后可以转入场内交易。同时,她表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放松非必要的管制,才可能实现环境激励型工具的制度初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境法室主任彭峰进行总结发言。她指出,本次研讨会形成了丰硕的成果,从东北亚国家气候诉讼与司法的比较可以发现,韩国在推动绿色经济以及气候立法上发展较快,且韩国国内非政府组织发起了东北亚地区第一起气候诉讼,从裁判结果而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值得我们进行研究。中国近几年在碳交易市场方面有一定的发展,特别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中国在司法上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东北亚地区环境法、气候法的研究与合作具有更广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