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写了“一经签收,概不退换” 网购商品还能退款退货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个手办模型,运费45元,一共花费243元。店铺发货后,快递员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将商品置放于丰巢自提柜,我在开柜后3分钟时联系店铺并随后发送商品照片显示手办铁盒的一角有磕碰。
店铺经营者回复我说,发货前核对过,完美无瑕。并且他还说,网页的商品详情处载明,该品牌为刺客信条,用途为收藏,全新未拆封,“注意”处载明铁盒=空铁盒,收藏原理=邮票,“请务必当面与快递员验货,一经签收,概不退换”等字样,不同意给我退款退货。
对于店铺的说法,我认为其所说的内容在网页上并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注出来,不能引起买家的注意。之后,我通过平台极速退款机制完成退款,并将货物发送回店铺,经购物平台客服判定用卖家保证金赔付了我运费损失。但是,网店老板认为既然写了“一经签收,概不退换”就不能要求退款退货,并让我承担给他造成的损失1000元。
请问,写了“一经签收,概不退换”的商品就不能要求退款退货了吗?
北京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属格式条款,经营者也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难以认定为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您购买商品时指定的收货地址并非丰巢柜,且没有授权快递员将商品放至快递柜。在快递员将商品放至丰巢柜后,您在开柜几分钟内联系网店经营者并说明瑕疵问题,应属在合理期间内验收。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您作为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求退货退款并无不当;如果网店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损坏商品的情况,应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无权以网页曾写明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内容抗辩消费者的合理退货退款请求权。
此外,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物平台购买货物收货后,应及时查验货物,发现问题及时主张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淼 王雯雯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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