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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付雪 马佳慧)韩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12月,王某以交房租、进货缺少资金为由,向韩某借款25000元,约定2020年元旦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偿还了3000元,便未再还款。韩某多次向王某追索借款,王某以没钱为由,一再推脱不予还款。2024年1月,王某向韩某补充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2024年1月30日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但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韩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经审理,判决王某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但王某仍未履行。近日,韩某向法院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根据《永吉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案符合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条件。

为便捷高效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该案通过岔路河法庭进行直接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收入仅够维持温饱,同时还要给孩子还房贷,并偿还之前做生意欠下的债务。对执行这类案件,法官认为不能一味地依靠强制措施,而是应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开展执行工作。经过法官多次上门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场给付11000元,剩余欠款于2024年12月底前付清,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是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执行法官通过调节、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终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机制可以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双方通过坦诚交流和相互理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紧张情绪,平息纷争,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执行和解展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它不是机械性地适用法律条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