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回应“王宝强涉嫌诈骗”一事。通报称:“11月20日,我局接到钱某龙报案,称其受四川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到公安机关控告王某强及其公司未按承诺向该公司支付报酬,涉嫌诈骗。经询问报案人,并对其提供证据逐一审查后,我局认定报案反映的问题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日前,一博主发文称,某格斗俱乐部负责人向警方报案,称王宝强及其公司在影片《八角笼中》票房分成等问题上涉嫌对该俱乐部进行了诈骗。该俱乐部称,当初与王宝强合作拍摄电影《八角笼中》时,“俱乐部给予王宝强全方位的支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数百万元”。俱乐部曾被承诺给予5%的票房分成,但当《八角笼中》票房大卖22亿元之后,王宝强“翻脸不认账”,“至今没有向俱乐部支付任何回报和报酬,导致俱乐部现在经营遭遇非常大的困难”。
11月21日,王宝强工作室发微博回应称:“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也绝不负信任,我们静待法律结果。”
《八角笼中》由王宝强执导,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讲述了失意的中年男人向腾辉带领一群孩子突出命运重围,探寻人生出路的故事。据猫眼专业版数据,该片目前累计票房达到22.07亿元。
本案中,钱某龙以王宝强及其公司在影片《八角笼中》票房分成等问题上涉嫌对该俱乐部进行了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二者如何区分呢?锟涵律所何文律师将展开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否则根据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不够成犯罪。
其次,本案中王宝强及其公司与某格斗俱乐部的票房分成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以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最后,定罪量刑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在本案中王宝强及其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是合理的。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二者截然不同。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区分,司法机关应该明确刑民交叉的临界点,努力让民事与刑事分开,每个公民也应当自觉遵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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