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理一起有关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受托监护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11岁的张某和12岁马某系同班同学,2023年3月的一天,两人因搭乘电动车发生口角,在扭打过程中,马某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马某为左侧肱骨伸直型髁上骨折。双方家长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马某及监护人将张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732.24元。经鉴定马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张某的监护人向马某赔偿经济损失49318.4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在了解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未成年人实际抚养情况。二审庭审后,就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问题分别进行释法说理,不断缩小双方意见差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的受托监护人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张某父母离异,长期由其爷爷抚养,张某爷爷对张某造成的侵权后果应否担责成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除了法定监护人承担第一位责任外,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抚养未成年人时应履行受托监护职责,若受托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关系密切的受托监护人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尝的损失数额。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金昌中院民一庭 田慧敏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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