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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积石山县人民法院胡林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庭促使双方当事人互退财物,彻底放下心结,开启人生新篇章。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后于2024年2月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未申领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婚礼前贾某某送王某某彩礼、衣物等共计32万余元。2024年5月双方分居,后贾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退还彩礼

承办法官进行背靠背调解,通过倾听双方想法,平衡双方利益,劝解双方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再与双方父母进行背对背沟通,从情、理角度向双方父母释法说理。

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从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18.5万元,并当庭履行10万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积石山县法院

编 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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