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为芳
基本案情:原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被告于2022年5月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8月做出民事裁定,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为由,驳回被告苏某新的起诉。
但是被告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2023年7月又以同一理由起诉,在开庭审理后,撤回了起诉,2024年4月份,被告苏某新再次起诉,孟州法院做出裁定再次驳回苏某新的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反复起诉的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利,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观上基于故意或其他非法动机,不适当地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案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滥用诉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综合分析苏某新在提起诉讼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即明知而为,2022年5月苏某新起诉苏某生、苏某善要求归还多占苏某新的宅基地使用权,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并于2022年8月做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苏某新的起诉。苏某新随即向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依法确认苏某生、苏某善多占苏某新的宽80公分、长30.6米宅基地使用权归苏某新所有,在得到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后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恶意,故被告不构成滥用诉权,对原告认为被告因滥用诉权对其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苏某生、苏某善提起上诉,焦作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而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寻求救济。
从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来看,滥用诉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主张构成滥用诉讼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如下事实: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并未遭受侵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或其据以起诉的事实系虚构,或者提起诉讼不是为了获得胜诉判决而是为了给对方制造诉累从而获取非诉讼利益等。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行为人客观上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界限或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例如,行为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诉的利益,或者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发动诉讼以骗取法院司法裁决,企图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行为人提起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行为人在约定管辖有效的情况下仍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程序等。
三是滥用诉权行为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如因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还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折磨或名誉权的损害。
四是具有因果关系。相对方的损失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故相对方应举证证明行为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应诉的必要费用或者名誉权损害等损失。
编审:孟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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