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共有人的分割意愿、家庭内部的协商情况以及特殊家庭因素对分割方式与份额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共有物分割,赵英等四原告与赵辉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展现了在按份共有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确定合理的房产分割方案。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赵母与赵父育有赵英、赵霞、赵兰、赵莉和赵辉五个子女。赵母于2003 年 1 月 24 日死亡,赵父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死亡。

(二)房产情况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登记于赵父名下,现由赵英、赵霞、赵兰、赵莉和赵辉按份共有,每人占有20%的份额。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四原告所有,四原告支付被告 20%房屋份额对应的价款。

2. 要求被告协助四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二)理由

四原告称父母生前未留遗嘱,兄妹五人在公证处公证共同继承该房屋且每人各占20%产权,后经多次沟通商议决定卖房,赵辉不表态,为避免房产问题遗留至下一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赵辉答辩

1. 不同意分割房屋,称该房屋是父母留给五个子女的唯一住房,父母曾说过要给其 60%的份额,且其及家人户口都在案涉房屋,若分割将无处落户。

2. 若非要分割,不同意平均分割,应考虑父母意思多给自己一些份额,同意将房屋给四原告,收到份额对应折价款后愿意配合过户。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情况清晰。2017 年 1 月 26 日,兄妹五人签订《房产继承协商意见》约定平均分配继承份额,同年 4 月 14 日申请公证,公证处《公证书》确定房屋归五人共同继承,5 月 11 日房屋登记为五人按份共有。

2. 赵英等四原告称曾协商卖房因赵辉不同意未成功,赵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赵莉、赵霞认可父亲曾说给其 60%份额且愿意让出自己份额,还提交购房发票称自己出钱购房,四原告称父母已将购房款还给赵辉。

3. 审理中双方确认房屋作价 200 万予以分割,赵英等四原告表示若赵辉要房之前同意给每人 30 万,现因赵辉拖延需给每人折价款 40 万。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共有性质与分割依据

1. 该房屋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四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赵辉仅以在京无其他住房和户口落户问题为由不同意分割,缺乏法律依据,不能阻止房屋的分割。

(二)分割方式与份额确定

1. 由于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且赵辉因无法支付折价款同意房屋归四原告所有,所以确定房屋归四原告按份共有较为合理。对于赵辉的份额分配,虽然双方曾公证平均分配继承份额,但考虑到父亲生前有多分赵辉的意愿,以及赵辉在京无住房且其女儿和外孙在房屋落户居住的实际情况,应酌情对赵辉进行多分,以平衡各方利益。

七、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赵英、赵兰、赵莉、赵霞按份共有,每人占有 25%的份额。

2. 赵英、赵兰、赵莉、赵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给付赵辉共有物分割折价款 15 万元。

3. 赵辉于收到赵英、赵兰、赵莉、赵霞上述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赵英、赵兰、赵莉、赵霞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4. 驳回赵英、赵兰、赵莉、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共有人的约定、家庭内部的特殊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对房屋分割方式与份额确定起着关键作用。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与实际困难,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为类似房产共有物分割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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