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极端组织“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和主谋吴智鸿策划于2019年12月8日藉“民阵”游行,在湾仔制造连环爆炸及枪击警员案,即各人串谋的“12·8杀警计划”,(非法持枪、计划暗杀...丧心病狂的“屠龙小队”案件继续开审!)主谋吴智鸿、主犯黄振强等7名被告,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
法官张慧玲直斥涉案计划以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及颠覆特区政府为目标,不顾他人死活,是向社会宣战,法庭必须予以严惩。其中,法官形容吴智鸿心肠之恶毒令人咋舌,判其监禁23年10个月。黄振强同样恶毒,但考虑他出庭顶证其他被告,亦令吴智鸿“转軚”认罪,所犯两罪获一半刑期扣减,故判囚13年半,余下5人则判囚5年10个月至12年不等。这是香港首宗涉及反恐条例的案件判刑。
首宗引联合国反恐条例起诉案件
7名被判刑被告分别为吴智鸿、黄振强、彭军壕、苏纬轩、蔡凯明、陈玉龙及赖振邦。他们面对不同控罪,其中吴、黄、彭承认律政司首度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苏、蔡、陈分别承认串谋谋杀、协助及教唆制造爆炸品及串谋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等罪,赖则受审后被裁定属交替控罪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成。黄、苏及彭作控方从犯证人出庭作供。
法官张慧玲14日判刑指,本案杀警计划周详,并非即兴,且针对警察,将令社会大乱,必须严惩。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起诉,无量刑指引及先例,英国的判刑亦不适用于本港,但用以爆炸品破坏财产和伤害生命作区分,有参考价值。
张官表示,一般的悍匪犯案的目标为了钱财,虽然都是与社会为敌,但是本案案情严重得多,并以“叶继欢案”判囚18年为例:叶案为钱财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为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及颠覆特区政府为目标,故本案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量刑起点必须远超18年。
对本案主谋吴智鸿,张官批评他为满足其政治目的、颠覆香港特区政府而招兵买马,更特意在炸弹中加入铁钉增加杀伤力,恶毒心肠令人咋舌及震惊。由于吴是因黄振强转任从犯证人才认罪,并非出于悔改,故就其承认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和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合共判囚23年10个月。
对“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张官指他带领队员,计划引爆炸弹杀害警员以引起社会恐慌,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有周详计划,即使计划最终未能成事,但计划提到的大肆破坏行为有目共睹,其恶毒程度非笔墨可形容,且涉案计划不顾他人死活,向社会宣战。黄虽非案中主脑,没处理过枪械及弹药,但主要负责指引队员诱使警察到场,罪责不轻。
同时,黄在众筹期间发布失实的煽情讯息,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更有部分拿来自用。考虑他出庭顶证同案其他被告,主脑吴智鸿在得悉他会担任从犯证人才“转軚”认罪,故就黄所承认的串谋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两罪,可获一半刑期扣减,合共判囚13年6个月。
案发时年仅18岁的枪手苏纬轩,案中管有一把手枪、一把AR15长枪及大量弹药,计划从高处开枪射杀警员。张官考虑他出任从犯证人,获一半刑期扣减,故就其串谋谋杀、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和使用枪械及弹药意图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罪合共判囚12年。
运送炸弹的彭军壕,主责送递枪械及弹药,其跑腿角色十分重要,又计划当日负责把风,但因为出任从犯证人,同样给予一半刑期扣减,判囚10年。
协助吴智鸿设计炸弹引爆装置的蔡凯明虽非涉案计划串谋者之一,但他必然知道引爆装置是用来引爆土制炸弹,同时罔顾引爆装置的用途,在给予认罪刑期扣减后,判囚5年10个月。陈玉龙负责收取枪械包裹及送递枪械及配件,家中被搜出逾70发子弹,在给予认罪刑期扣减后,判囚9年。
案中受审后唯一被裁定交替控罪罪成的赖振邦,控方指控他属于串谋以炸弹及枪械杀警的同谋者。张官认为,赖虽非主谋,但从旁协助主谋吴智鸿,知悉计划的程度不低,而他选择不认罪,无法获得认罪刑期扣减,遂判其监禁10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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