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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恰当的储存、使用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

2024年7月,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危险作业案件,李某某、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2月9日,受害者陈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箱礼花弹,俗称“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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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回家在村里燃放时发生爆炸,陈某某被炸倒在地并送医救治。后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会同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对礼花弹来源进行追查,在李某某住家查获了185箱烟花爆竹、4个礼花弹,在刘某某处查获了19个礼花弹。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坐上了梅县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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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花弹属于烟花爆竹中的A级产品,爆炸威力大,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环境下燃放,是严禁销售给个人燃放的。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都有严格规定,而李某某、刘某某居然将大量的烟花爆竹私藏在家中售卖,若是发生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警示

1、烟花爆竹属国家特许商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法律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李某某、刘某某在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造成陈某某二级重伤,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场所安全条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刘某某在住家私自储存经营烟花烟花爆竹,极其危险,一旦发生意外,将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3、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到经许可审批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所购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即C、D级产品),不得燃放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即A、B级产品)。本案中,陈某某既未到经许可审批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购买,且所购买礼花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属于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梅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