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以下火车类型仍然可以乘坐:

1、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可以选择普通列车(非软卧)、轮船的非豪华舱位等。

当被执行人受到消费限制后,明确禁止的九种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的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端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进行高档装修。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6、不得进行旅游、度假等休闲活动。

7、其子女不得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动车组列车时,不得选择G字头列车的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

此外,除了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外,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的“老赖”,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拒不履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都会受到限制。

按照司法解释,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会被采取此措施,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作出决定。

对于想要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有以下两种方式:

1、在限制消费期间,如果被执行人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或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2、当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及时通过通知或公告的形式解除限制消费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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