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促进事业纳入国家法治轨道。实践中,针对我省部分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以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人数较多等问题,我省将立法督促家长依法带娃。记者从11月26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提请审议。
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
为深入实施国家法律,针对我省部分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家庭教育“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不良倾向,以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人数较多等现象,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不力、监护缺位,政府部门职责不明、联动不够,社会协同不畅、合力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巩固和提升我省家庭教育实践成果,引导我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条例》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省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机构,做好立法基础工作,成立工作专班,专门委托法学专家研究起草《条例(草案)》建议稿。
近两年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多次组成调研组,赴昆明、曲靖、丽江、迪庆等州市开展调研,实地走访基层有关单位、社区和学校,座谈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同时,专门就司法工作介入家庭教育的问题,反复征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立法建议并多次交换意见。
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特别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3条,主要内容包含了强化家庭主体责任。《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细化了父母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委托照护应履行的义务,强调了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家庭的教育责任和相关禁止行为。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总则部分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任务、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并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上,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建设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组织建立专业队伍、确定和培育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方面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教育、妇联、民政等单位和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并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作出了规定。突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作用。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室,聘请专业人员,为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学校发现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及时制止,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完善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路径,规定了公安、检察院、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可以联合街道、社区、妇联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回访、评估,使家庭教育指导令从制发到执行形成闭环,增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约束与刚性。
立法具有诸多特色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专设“特别促进措施”一章。我省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人数较多,因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解决其家庭教育问题,条例专章规定了特别关爱措施。如:规定了政府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及时提供生活帮扶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儿童主任制度,规定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专门负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细化了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的特别关爱措施。
《条例(草案)》突出了云南特色。在补充、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中,着力体现云南地域、民族、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如:在民族节庆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民族文化、家庭建设等方面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将对未成年人开展防毒品、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等安全教育纳入家庭教育的内容,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些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也体现云南省的立法特色。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密切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家庭暴力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照护、预防网络沉迷、不良行为干预矫治、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等内容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条例(草案)》对以上内容尽量不重复,确有必要的,作出衔接性规定。
本报记者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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