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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李慧虹 张洁芳 父母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母亲临终前遗嘱指定未成年女儿的外祖父母作为女儿监护人。母亲去世后,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变更为外孙女的监护人,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鹤山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并支持了外祖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周由母亲王女士抚养。后王女士发现自己患有重病,便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遗嘱指定小周外祖父母为小周的监护人。王女士去世后,小周外祖父母起诉至鹤山法院,请求变更其为小周的监护人。

周先生无到庭应诉,亦无向法院发表答辩意见。

经查明,王女士离婚后携带女儿小周与小周外祖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由外祖父母照料小周的日常起居生活和接送上学。离婚后周先生与婚生女儿小周不在同一省份生活,既没有探望女儿,也没有支付抚养费。2020年,周先生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曾因脑出血进行开颅手术。

经征询小周的意愿,小周表示母亲王女士去世后,生活、教育等费用均由外祖父母支付,与外祖父母感情很好,也习惯了跟他们一起生活,表达希望由外祖父母负责监护抚养的强烈愿意。

鹤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周先生作为小周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缺乏监护能力,对本案原告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未提出抗辩和异议,对监护人的确定亦无发表意见,视为生父周先生对小周监护人的变更无异议;其次,王女士作为小周的监护人,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小周外祖父母为小周的监护人,该遗嘱有效;再次,小周自幼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已适应目前生活环境,外祖父母亦熟悉小周的生活习惯,双方已建立深厚的祖孙感情,从保持稳定生活环境的角度出发,继续由外祖父母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小周健康成长;最后,小周已年满十周岁,具备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应尊重其本人意愿由外祖父母监护抚养。

综上,鹤山法院依法判决变更小周的监护人为其外祖父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规定有利于父母提前安排好子女的利益保护人。审判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健在的父母一方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而遗嘱指定监护作为监护确定方式之一,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这是因为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的人,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这也彰显了民法自治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本案中,王女士以公证遗嘱的方式为女儿小周指定其认为最佳的监护人,正属于此种情况。

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子女可就监护人的指定表达意愿,但民法典关于确定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及恢复监护人资格等规定均要求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故根据民法典的精神,父母在立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遗嘱指定的监护人确实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可通过法律程序变更监护人,这样更有利于构建和谐以及相互信赖的监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