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要求员工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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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哪些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可以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是像工资标准等不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公司将其定义为商业秘密,产生争议后仲裁和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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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签订保密协议必须支付保密费吗?

劳动者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不论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和保密费用、用人单位是否实际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都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因此,即使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基于劳动关系中的忠实义务,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可以不约定保密费。

其次,《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没有规定应当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公司需要支付保密费,那么在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后,企业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密补偿。

03、【案例】员工要求保密补偿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孙某2021年6月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书》,其中约定:孙某的保密义务自公司告知孙某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孙某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孙某在公司的聘期终止时,必须将自己持有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所有资料交还公司,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如果孙某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2021年8月孙某从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无任何劳动、人事、财务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并未明确表示保密协议解除或继续履行,孙某离职后继续履行了保密义务,2022年7月孙某要求公司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

公司人事表示,孙某的工作并不涉及保密内容,保密协议是随着合同的解除随之失效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61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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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故本案中,贸易公司与孙某在《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双方未因孙某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约定过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补偿,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亦未对订立保密协议需要支付保密费用作出强制性规定,故孙某要求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且孙某离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字确认双方无任何纠纷,因此孙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04、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不履行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无效。

企业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诉请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另行主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导致的经济损失。

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有效。《劳动合同法》对于仅违反“保密义务”而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适用违约金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保密违约金条款,并据此主张违约金,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若《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费,企业也按照约定支付了保密费,员工接受了保密费同时也代表接受了违约金条款,企业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诉请违约金,容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