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床垫,“雅兰”品牌大家并不陌生,随着线上线下销售途径的不断增多,市场上打着“雅兰”品牌的产品越来越多,产品真假有些真假难辨。去年,惠州一家公司被雅兰公司告上法庭。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被诉侵权人惠州某家具公司李某,2023年开始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名为国际品牌家具生活馆,并销售“雅兰梦寐”床垫,商品链接上有“雅兰”字样,销售金额达115万元之多。”
雅兰公司成立于1997年,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室内装饰用品、床垫等。2011年雅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是两枚“雅兰”相关商标的专用权人,这两枚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惠州某公司销售带有“雅兰梦寐”字样的床垫产品,侵害了雅兰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电商平台销售“雅兰梦寐”床垫的“雅兰”跟雅兰公司的商标“雅兰”在视听效果上面高度混淆,在同类产品上面使用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不仅如此,惠州这家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同时,还在2021年3月、2022年5月、2022年8月、2023年11月多次申请注册商标“雅兰梦寐”,虽然每次都被驳回,该公司依然多次进行了申请。雅兰公司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本案中对于惠州某家具公司的恶意侵权的认定,在于他先后多次试图注册“雅兰梦寐”床垫的商标被驳回,但是仍继续销售“雅兰梦寐”床垫,且数额巨大,达150多万元。所以我们认定惠州这家家具公司对雅兰公司构成恶意侵权。”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惠州某家具公司赔偿雅兰公司损失27.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铺平了道路。这起案件也是我市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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