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许楚华与被申请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肇庆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会永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及成型方法进行具体的限定。根据通常的理解,电池负极片是指用作电池负极的片状物,其不仅覆盖了单层的片状物,也覆盖了多层的片状物;不仅覆盖通过电镀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也覆盖了通过诸如层压的其他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首先,本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必须加入水银,防止’锌’与其他原料或金属接触时,产生气体而膨胀。”由此可见,本案专利的申请人从产生发明动机开始直到申请专利之时并未认识到层压结构的电池负极片与电镀结构的电池负极片孰优孰劣,而是认识到水银之所以能够防止漏液,是因为其能够在锌与其他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防止它们之间的接触。故其认为解决纽形电池无汞化问题旨在找到一种能够代替汞的材料,使其亦能够在锌与其他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而未认识到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出专门的改进。其次,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在负极片上进行镀金、镀银、铜、锡、锢等实验,最后发现在负极片上镀锢或锡成功地控制了电池负极锌膏与负极片接触时产生的气体……”由此可见,本案专利的申请人在探索本案专利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在负极片上电镀哪种金属能够成功地控制电池负极锌膏和负极片的接触,而并未针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变化进行任何尝试性的探索。再次,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本实用新型是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一层稀有金属锢或锡,镀上锢或锡后的负极片,可以防止’锌’因与负极片接触时所产生的气体膨胀。”由此可见,本案专利的申请人认为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锢或锡,就可以防止锌与负极片接触而产生气体膨胀,就已经完成了其发明的任务,而没有认识到其已经完成的该项发明是否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诸如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进一步的改进并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最后,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电镀方法是(1)可将金属片(铁片或不锈钢片)制成负极片……(2)再镀上一层锢或锡……然后制成负极片。”由此可见,这里制成的负极片既可以是未镀镣或铜之前的金属裸片也可以是镀完锢或锡的最终产物。故本案专利的申请人即使在申请专利之时亦未想到要对负极片的概念加以区分以体现其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过改进。本案专利并非是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的改进,新利达德庆公司和肇庆新利达公司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池负极片特指是电镀结构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X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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