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宿环罚﹝2024﹞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恒远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高矗 处罚结果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事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年10月25日,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反映“宿州市恒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外挂作弊器审验车辆,将混合气体接入环保分析仪代替汽车尾气出具虚假报告”,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自2024年10月26日起多次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对投诉人举报的使用外挂作弊器审验车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对你公司历史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核查并与部分车辆往年的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9月19日检测的车牌号为皖L73772、皖FC0129两辆机动车检验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与往年报告中不一致。皖L73772在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为F01R00D197 SEM,而该车辆在2023年9月11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为 8P31C263。皖FC0129在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为CV61-14C204-RCE而该车辆在2023年9月13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为06J906027BK3971。随后检查人员调取以上2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的视频录像进行查看,发现皖L73772车辆刚到2号检测线进行检测时,一辆车牌号皖LQB758白色越野车从1号线驶出停于检测厂区南门外靠近2号线位置,随后一名工作人员从检测车间内拎起一个深色手提袋后走近皖LQB758车,开主驾驶车门并弯腰在方向盘下位置操作,此时2号检测线上工作人员开始对皖L73772进行检测,而皖LQB758白色越野车此时驶出监控区域向东驶去,1分半钟后皖LQB758白色越野车从2号线北入口进入视频区域,并在车间南门处停车开门,驾驶员开车门将深色手提袋从车内拿出放在车间地上。同时工作人员对在2号检测线上检测的皖L73772车辆取出采样管驶离检测车间。检查发现皖FC0129车辆刚到2号检测线进行检测时,一辆车牌号皖NW9237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从1号线驶出停于检测厂区南门外靠近1号线位置,随后驾驶员下车从检测车间内拎起一个深色手提袋向皖NW9237汽车,此时2号检测线上工作人员开始对皖FC0129进行插管检测。2分钟后皖FC0129车辆检测完成驶离检测车间,此时南门外皖NW9237汽车驾驶员将深色手提袋放回车间地面后也开车驶离了南门视频区域。经调查询问,你公司承认使用其他客户车辆替代被检车辆进行OBD检查,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经案件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处罚机关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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