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日前,水利部公布修改后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对比发现,《办法》对集中停放采砂船舶离开指定地点作出明确要求。
水利部介绍,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764号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贯彻落实《条例》新要求,及时修改《办法》十分必要。
《条例》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
同时,《条例》调整了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额度,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原规定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此,水利部在修改后的《办法》中对“确需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要求,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养、采砂作业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指定地点,跨省级行政区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认;在省、直辖市内移动的,按相应省、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6月水利部发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跨省、市级行政区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移动证明;跨县级行政区移动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移动证明;在县级行政区内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移动证明”。
由此可见,对于“省、直辖市内移动的”,最终交由当地制定具体规定,不再做统一要求。
《办法》还明确,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采砂的禁止采砂期,其中,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长江干流三峡库区段采砂的禁止采砂期;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按可采区一船一证,并采用电子证照;长江采砂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纳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台,以推进长江河道砂石全程追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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