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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法院在司法实践进程中,深入践行并持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视作关键要点,秉承审慎态度综合考量多方因素,筑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司法防线,力求让家庭破碎“阵痛”下的未成年群体,仍能于法之守护中健康成长。

【案情简介 】

刘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起经营了几年婚姻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刘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淄川法院,请求离婚,未获准许。2024年4月,刘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可抚养权问题却陷入僵局。已满八周岁的长子李某甲表达想随原告刘某生活,刘某却只愿直接抚养次子李某乙,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考虑到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长子李某甲或将面临无人直接抚养的困境,淄川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对抚养权的问题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若出现意愿与抚养方相悖、导致孩子无人照料风险时,法院则应综合权衡,守护孩子成长根基。

在此,法官郑重呼吁,婚姻破碎之际,夫妻莫被自身私利遮眼,要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置顶考量,扛起监护责任,温情化解抚养争议,护孩子于风雨。

(根据双杨法庭李永鑫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