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2024年4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案例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自愿离职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孙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很有意思,特选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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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自愿离职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

——孙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2年6月1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孙某与某科技公司针对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及原因等发生争议。孙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某科技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自动离职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主张孙某系主动离职。孙某称上述离职材料系其在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只签了名字,日期处空白。

仲裁裁决孙某系自行签订离职申请,驳回了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孙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认可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上述离职材料均系入职时根据公司要求签订的,并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的谈话录音等为证。

通过孙某与崔某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孙某并未主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崔某先作出。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自愿离职材料”与录音材料不符,不能证明系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据此认定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典型意义】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者自愿离职,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即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离职等相关材料,为双方将来解除劳动合同作准备,而劳动者为得到相应工作机会一般也会签署。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以离职材料签名的真实性认定劳动者离职的自愿性,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提示劳动者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应及时收集、保留证据,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7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法官:葛义金,法官助理:慕学婷,书记员:史英华]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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