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上午,镇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审理一起骑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395549.20元。此次庭审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6000余名在校师生旁听。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自行车沿镇平县卢医镇村村通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刘某某家门口处时,与行人郝某某相撞,致使郝某某受伤。2024年8月21日,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郝某某符合重度脑损伤后多脏器衰竭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45549.2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判令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395549.20元。
法官说法
庭审活动结束后,刑庭副庭长杨婷婷给在校师生现场普法,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伤害,也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要以为骑自行车就与交通肇事罪无关。
“骑自行车出现事故,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是第一次听说,以后我骑车的时候,一定会减速再减速,我也会把这个案件告知我的亲朋好友,让他们遵守交通法规,保护好自己,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一名高一学生说道。
典型意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近年来,在校未成年学生因超速、超载、违反信号灯、不戴安全帽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 通过此次庭审活动、加上庭后现场普法,使师生们明白驾驶非机动车出现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希望他们引以为戒,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王崇
审核:杨旸 校对:王远 编辑:李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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