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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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几经努力终于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划扣至法院账户,正在要向申请执行人转款时,债务人破产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是否要返还给企业?

最高院在《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最高院认为:

在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情况下,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置。

根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指导意见》第16条、第17条规定精神来看,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据此,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在一般情况下,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认定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

虽然执行法院已经对相关款项进行了扣划,但在款项未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前,其所有权并未发生彻底的转移。扣划行为只是将款项从被执行人的账户转移至法院指定账户进行监管和控制,类似于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但这并不等同于该款项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申请执行人。

只有当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款项的所有权才正式发生转移,在此之前,其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范畴。

因此,强制执行中要时刻注意执行进度,钱执行回法院账户也不能掉以轻心,应尽快申请法院将执行款转付执行人,以免节外生枝,甚至辛苦半天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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