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宿州交警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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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 年10月17日09时35分,当事人曹某驾驶皖LDB****号小型客车沿埇桥区G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蕲县刘圩村路段时,与前方当事人周某俊驾驶的皖CP6***号轻型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 曹某驾驶机动车未与 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的违法行为 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

责任追究:当事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俊无责任。

2

简要案情2024 年10月4日21时37分,当事人郑某饮酒后驾驶皖LTA***号小型轿车沿埇桥区人民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河绿苑小区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当事人胡某源驾驶皖L34***(临)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 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 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的违法行为 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 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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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 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当事人房某某驾驶皖LXF***号电动二轮车沿砀山县道北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济开发区蔡庄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当事人韩某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当事人韩某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房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韩某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房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 ……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 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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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 年10月27日07时31分许,当事人靖某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灵璧县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与当事人李某驾驶皖LDC****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靖某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 靖某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

责任追究:当事人靖某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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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4 年10月26日10时许,当事人陈某超驾驶皖L9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埇桥区港口北路杨圩子路段通过非机动车道时,与当事人王某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王某银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超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陈某超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具体来说,借道通行的车辆在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银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来源: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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