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赵萌萌 高瑞瑞)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医药代表的行为准则。特别是针对医药代表,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九大禁止行为。
中国中药协会合理用药专委会常务副主委康震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环节的管理,特别是对医药代表与药品销售人员之间的界限划分。这一举措将有效避免药品销售行为与学术推广行为的混淆,有助于减少学术推广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商业化和违规操作。”
在医药代表禁止性情形方面,《征求意见稿》列出了9项禁止行为,包括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行为。
康震认为,医药代表岗位作为产品研发企业和医生群体之间沟通的桥梁,是不可能会完全消失的。只是和以往相比,现在各项举措对医药代表的从业者提出了高要求及严管理,这会使整个行业更加规范。以后医药代表将只拼学术、拼产品,不承担任何销售指标,回归学术推广本位。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到,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品临床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或者具有药品研发、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岗位工作经验等。
康震认为,“医药代表必须深入了解产品,包括药物的成分、作用机制、适应症、副作用等。只有对产品有深刻的了解,才能够自信地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所以具备医药、药学相关专业本科是前提。未来医药代表会从‘销售’转向‘医药信息专员’的方向发展,会变得越来越专业化、规范化,具备一定临床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将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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