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在之前的两篇文章中,笔者讨论了中国海疆的演变以及南海局势。今天将继续聚焦于一个关键问题——钓鱼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毫无疑问。然而,由于甲午战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加上美国的干预,使得中日之间发生了钓鱼岛争端。这个争端是如何形成的,又会朝什么方向发展呢?
钓鱼岛争端的起因
实际上,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或者可以说是由美国直接导致的,这一切源于美国将行政权交还给日本所引发的问题。
1971年6月17日,美国在未获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与日本签署了《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并于1972年5月15日正式将琉球群岛的治理权交还给日本。美国在二战尾声阶段,历经激烈战斗,以超过75000人的伤亡代价夺取了琉球群岛。对于为何要将行政权归还日本,这引发了一些思考。
美国的这一举动显然并非出于慈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因素。上世纪60年代,美国深陷越南战争的困境,财政赤字迅速增加,国际收入不断恶化,美元信誉遭到打击,大量资本外流,并多次经历美元危机,以美元为核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面临解体。从美国黄金储备来看:1949年时为246亿美元(约22000吨),占西方国家黄金储备的四分之三;而到了1971年降至102亿美元(约9000吨)。
美国通过对琉球群岛的行政管理,立即能够从日本获得5.2亿美元资金,并且每年还能节省大约6500万美元的支出。
可能有些人会感到困惑:作为强大的美国,怎么还缺这点资金?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元危机与经济危机频繁出现,美国已经极为脆弱,与苏联在全球争霸中明显处于劣势。否则的话,尼克松也不会在1972年初低声下气地去北京求助中国,以便“体面”地撤出越南。
此外,5.2亿美元在当时确实是一笔不小的金额。那时候,无论是美国还是全球,经济体量远不如现今。2023年,美国的GDP达到了27.36万亿,而1970年仅为1.07万亿。当时美元还与黄金挂钩(35美元兑换1盎司),不像如今可以随意进行货币扩张。从黄金等价角度来看,当年的5.2亿美元相当于现在的410亿美元。
美国将琉球群岛的行政权交还给日本,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摆脱这一“烫手山芋”。自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群岛以来,一方面对原住民进行了严重的屠杀,另一方面又大量引入移民。二战结束后,琉球群岛的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住民所占比例大幅降低,目前居民主要为日本人。
因此,在美军控制的时期,琉球居民迫切希望回归日本,频繁举行抗议活动,这让美军感到相当棘手,使得管理变得极其困难,同时也增加了行政开支。
将日本重新交回行政权能够有效降低许多麻烦,同时大幅节省费用,并不会对军事基地的使用及对日本的掌控造成影响。此外,移交琉球群岛的行政权也有助于增强和巩固美日同盟关系。
琉球的回归一直是战后日本历届政府所追求的目标,他们多次向美国提出相关请求。曾有美国驻日大使表示:“与琉球相比,保持与日本的政治友好关系更为重要。”此外,对于美国而言,恢复行政权对其军事价值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的最终处理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种选择:一是使其独立,二是将其返还给日本。在这两者当中,将琉球群岛返还给日本显然更符合美国的利益。
另外,战后琉球群岛的居民中,原住民所占比例已降至10%以下,大部分为日本人。整体而言,民众的独立意识较弱,其中只有少数原住民后代希望琉球复国,他们的呼声也显得十分微弱。
关于琉球群岛,美国一方面以巨大的代价占领并获得了托管权,另一方面则没有其他国家宣称对该地区拥有主权。因此,尽管托管是依据联合国的授权,但实际上美国的占领在前,联合国的授权是在后。由此,美国将琉球群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而其他国家除了口头上反对和道德谴责之外,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此外,美国不断声称只是返还行政管理,并且“不会影响任何关于主权要求”。
然而,行政权本质上是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琉球群岛来说,若其主权归属未明确,将行政权归还实际上就是将包括主权在内的所有权益移交给日本。
实际上,美日之间关于琉球群岛行政权的私下交易,并不是中国最关心的事项。中国关注的关键在于,美国在归还琉球群岛行政权时,将本属中国主权的钓鱼岛行政权也交给了日本。这就引发了中日之间持续至今的钓鱼岛争端。
二、钓鱼岛争端的形成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下统称钓鱼岛)包括主岛在内的5个小岛和3块礁石,分布于17.4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总陆地面积约为5.7平方公里。这些荒无人烟的小岛位于台湾东北方,与基隆相距约190公里。从地理位置来看,钓鱼岛是台湾北部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其属于台湾的一部分,并不归琉球群岛国有。
目前,中日两国都主张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从历史和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然而,剥去繁杂的表象,争端的根源其实并不复杂: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曾提出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理,但未付诸实施;甲午战争结束后,该岛作为台湾的一部分被割让给日本;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该岛又与台湾一同归还中国。
《旧金山对日和约》第3条明确指出琉球群岛的托管区域不包括钓鱼岛,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依据。然而,在1953年12月25日,琉球托管当局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奥格登发布了“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地理界线的公告,声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定义琉球群岛的地理边界”。该公告虽然以对日和约为依据,却擅自扩大了其规定的托管范围,将钓鱼岛纳入了被视为美国海军靶场的琉球托管区。
实际上,“第27号令”是钓鱼岛争端的起因。此前,钓鱼岛一直由台湾管理,并不存在主权争议。在当时以及之后的十多年中,日本政府并未有意将钉鱼岛纳入其领土范围,至少其意愿远没有今天如此强烈。例如,直到1961年4月4日,日本出版的九州地方地理志地图中,并未提到尖阁列岛(日本对钓鱼岛的称谓)。那么,为何后来的中日两国在有关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会如此激烈呢?
三、钓鱼岛争议的加剧
实际上,在1968年之前,日本和中国对钓鱼岛的关注都不太高。这一点可以通过琉球托管当局在1953年公告扩大托管范围并将钓鱼岛纳入其中来证明,当时中国(无论是台北还是北京)并没有明确表态,而日本也没有采取后续措施。
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下属机构发布了一份关于东海海域海底资源的调查报告,指出钓鱼岛水域可能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从那时起,中国(包括台湾)和日本开始关注钓鱼岛问题,而由于美国将钓鱼岛的行政权与琉球群岛一并转交给日本,这一潜在争端因此被点燃。
关于日本的情况:1969年5月,日本冲绳县派遣水警及工程团队登岛,在钓鱼岛上设置了水泥标柱,且清除了中国人曾在该地区留下的痕迹;1970年9月17日,琉球托管当局发布声明,首次公开宣称对尖阁列岛(即钓鱼岛)拥有主权,并说明其依据。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美国托管当局于1953年颁布的“第27号令”。由此,中日两国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的问题正式展开。
中国方面:1971年12月30日,外交部发布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琉球的协议中将我国的钓鱼岛等岛屿纳入归还范围,这一做法是完全不合法的。这并不会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区域所拥有的领土主权。从此,台湾当局也开始重视并与美、日就钓鱼岛主权问题进行交涉。同时,海峡两岸及海外华人组织发起了保卫钓鱼岛运动。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明确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进一步凸显了钓鱼岛的价值及其相关利益。这意味着,钓鱼岛争端背后蕴含着巨大的国家海洋利益。
四、庞大的海洋权益
钓鱼岛的利益有多大呢?我们先来关注一下专属经济区。《海洋法公约》第57条指出,专属经济区自领海线向外延伸,其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1海里等于1.852千米)。因此,钓鱼岛的专属经济区总面积超过40万平方千米。
公约第56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开发、维护和管理海床及其底土上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进行经济性开发和勘探,例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能生产能量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还拥有对“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的建设与使用”的管辖权限。
关于大陆架的规定:公约第76条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至大陆架边缘。如果这一范围小于200海里,则可扩展至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的部分,其最大扩展距离为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的区域。根据第77条,沿海道对于大陆架拥有权利:“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沿海国对该 continental shelf 行使主权。” 此外,该项权利具有专属性,即“如果沿海道不进行勘探或开发任何自然资源,则未经明示同意,他人不得参与相关活动。”
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海域相邻,钓鱼岛在大陆架划分中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该岛坐落于东海大陆架之上。如果钓鱼岛主权归中国所有,日本将无法主张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而中国则可享有整个东海大陆架的权力;反之,如果钓鱼岛属于日本,则其将在东海南部拥有领土,从而可以合法地要求对该区域的大陆架行使权益。
在涉及两国共同的大陆架时,国际上通常采用“中间线”原则进行划分。关于钓鱼岛,两国之间的中国大陆架海域面积相差超过20万平方千米。
通过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经济权利上基本等同于领海;其次,钓鱼岛的主权涉及超过60万平方千米的海洋权益,这一面积相当于六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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