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吴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2019 年 8 月 5 日、8 月 8 日被告李某杰赠与给被告陈某君的 380 万元(撤销的具体金额为本息 130.6 万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5 月 15 日,东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调解为李某杰偿还原告本息 130.6 万元,原告于 2021 年 6 月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告知原告无任何财产终结本次执行。2022 年 3 月原告得知 2019 年 8 月 5 日、8 月 8 日被告李某杰赠与被告陈某君 380 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称
吴某旭称,因李某杰对其负有债务未清偿,却在债务存续期间向陈某君大额转账,损害其债权实现,要求撤销相关赠与行为。
三、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杰辩称,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14.8%的部分我方不认可,不同意承担。我转给陈某君的款项是赵某霞的卖房款,我与赵某霞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海淀区房产是赵某霞的个人财产,当时出售海淀区房产,为合理避税,所以将海淀区房产过户至我名下,出售房屋所得房款分几笔分别转给赵某霞及赵某霞的母亲陈某君。自我名下转给陈某君的 380 万元即为售房款,与陈某君无关。
被告陈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君对涉案的款项不知情。原告与李某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某君不清楚也不认可。上述380 万元系被告陈某君的女儿赵某霞卖房所得收入,与被告李某杰无关,是通过被告李某杰的账户转入陈某君的账户。海淀区房产为赵某霞所有,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合理合法支付正常对价。原告其他诉请与撤销权无关,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某霞述称,赵某霞与被告李某杰之前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 年 3 月 10 日登记离婚,离婚后赵某霞为了出售坐落在海淀区 YYY 的房产,把原属于赵某霞名下的上述个人房产过户给被告李某杰,房产出售后的所有款项通过被告李某杰的账户转到赵某霞账户,该笔款项与被告李某杰的所有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协议中对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做了明确分割,对被告李某杰和原告的债权债务纠纷赵某霞不知情,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恶意,380 万元系赵某霞合法取得,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1. 涉案债权相关情况
- 2018 年 3 月 10 日,李某杰(借款人)向吴某旭(出借人)出具借条载:“今天李某杰向吴某旭借到人民币大写八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止。为期四个月,月息 2.0%。”借款人处有李某杰手写签字。
- 2019 年 2 月 20 日,李某杰(借款人)向吴某旭(债权人)出具借条载:“截止到 2019 年 2 月 10 日,借款人共计向吴某旭借走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小写 105 万元),利息为每月 2.0%。”
- 2019 年 7 月 1 日,李某杰(借款人、乙方)向吴某旭(出借人、甲方)出具还款协议载:“截止到 2019 年 7 月 1 日,甲方累计向乙方借出 104.5 万元(壹佰零肆万伍仟元),乙方尚未支付给甲方的利息 6.1 万元(陆万壹仟元)。自 7 月 2 日起,每月利息调整为百分之一点八,双方约定乙方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如进行人民调解,双方只协商制定日期内的欠款还款时间和方式,指定日期后的利息,按双方协议约定(月息百分之一点八)支付,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为止。”
- 依据上述两份借条,吴某旭(申请人)、李某杰(申请人)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对申请进行了审查。2021 年本院出具裁定书,载:“1. 截止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李某杰共欠吴某旭本金 104.5 万元,利息 26.1 万元,本息合计 130.6 万元。2. 债务人李某杰将该笔借款分两次向债务人吴某旭偿还。3. 第一笔债务款项 40 万,需要李某杰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吴某旭完成偿还。4. 剩余款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还清。5. 李某杰已经知晓逾期还款给吴某旭及其家人造成的巨大财产及精神损失。吴某旭成为李某杰的第一优先债权人,如李某杰有任何收入,应优先偿还吴某旭的债务。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旭、李某杰于 2021 年经北京市东城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此后,吴某旭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杰支付 40 万元。2022 年 4 月 10 日,本院出具裁定书,载:本次执行中,共执行被执行人名下 58000.23 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未给付。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022 年 1 月 10 日,吴某旭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杰支付 90.6 万元。2022 年 5 月 20 日,本院出具裁定书,载: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及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吴某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李某杰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杰支付吴某旭利息。2022 年 10 月 15 日,我院作出判决书,载:“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通过之前裁定书,确定被告截止 2021 年 4 月 30 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 1045000 元及利息 261000 元,被告须于 2021 年 12 年 31 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 现原告主张依照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主张利息,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每月利息 1.8%,被告承担原告依法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等。……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李某杰支付原告吴某旭借款利息该判决书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发生法律效力。
- 吴某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李某杰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杰支付吴某旭借款本金 3000 元及诉讼费。2022 年 9 月 20 日,我院作出调解书,载:“……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2 年 3 月 15 日分两笔通过微信向被告出借 3000 元,后经催要无果,故起诉。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经询,原、被告均同意调解解决此次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杰于 2023 年 1 月 15 日前偿还原告吴某旭借款本金 3000 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2. 李某杰与赵某霞的婚姻情况、财产分割情况及亲属情况。
- 李某杰与赵某霞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登记结婚,2019 年 3 月 10 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三、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为:1、女方名下有两处房产,第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YY,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第二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ZZZ,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 陈某君与赵某霞系母女关系。
3. 李某杰向陈某君转账情况。
- 庭审中,赵某霞称其于 2005 年购买海淀区 YYY 号房屋,并办理贷款;婚后有还贷行为。
- 2019 年 7 月 20 日,海淀区 YYY 号房屋所有权人由赵某霞变更登记为李某杰。
- 2019 年 8 月 3 日,李某杰(出卖人)与案外人孙某宇(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杰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宇,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250 万元。庭审中,李某杰称该房屋出售事宜均由赵某霞、陈某君办理,其不清楚房屋具体出售价格,赵某霞称该房屋实际出售价格为 580 万元。
- 2019 年 8 月 4 日,李某杰名下银行账户收到孙某宇交付的该房屋售房款 380 万元。2019 年 8 月 5 日,李某杰自其名下账户将上述购房款中的 3000 元转账至陈某君账户;2019 年 8 月 8 日,将上述购房款中的 379.7 万元转账至陈某君账户。
五、裁判结果
撤销2019 年 8 月 5 日被告李某杰向被告陈某君转账 3000 元及 2019 年 8 月 8 日被告李某杰向被告陈某君转账 3797000 元的行为,撤销金额以如下金额为限:本息 130.6 万元及利息;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分析
- 合法有效债权的存在与时间顺序:吴某旭对李某杰的债权源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2 月 10 日期间的借款行为,经法院裁定确认,该债权合法有效且形成于李某杰向陈某君转账之前。这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基础前提,只有先存在合法债权,才可能对债务人后续损害债权的行为进行撤销。例如在商业借贷或个人借款场景中,若债权人没有明确的债权凭证或债权形成时间晚于争议的财产转移行为,将难以主张撤销权。
- 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认定:李某杰将海淀区 YYY 房产售房款中的 380 万元转账给陈某君的行为,表面上看是资金的流转,但从财产归属分析,该房屋虽经历产权变更,但依据离婚协议应归李某杰所有,其售房款也应为李某杰所有。李某杰将这笔款项转给陈某君,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君支付了相应对价,应认定为无偿转让。在家庭财产关系与外部债权债务关系交织的情况下,准确判断财产的实际归属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至关重要。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判断:吴某旭的债权到期后,李某杰未能偿还,且在无其他可供偿债财产的情况下,将大额售房款无偿转让给陈某君,这直接导致李某杰可供偿债的财产减少,使得吴某旭的债权难以实现。在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不仅要考虑债务人当前的财产状况,还要结合债权的金额、到期时间以及债务人的整体偿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2. 证据审查与采信:李某杰、赵某霞、陈某君辩称转账款项系赵某霞的售房款且有避税等特殊安排,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的主张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对于涉及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和外部债务关系的复杂情况,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尤为关键,如房产交易的真实目的、资金流向的合理性等都需要有证据佐证。
七、案件启示
1. 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因素。例如,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或对其家庭重大财产变动进行一定的监督。像吴某旭如果在借款时对李某杰的家庭房产情况有更深入了解,并对可能出现的房产转让等行为有所限制,可能会降低债权受损的风险。
2. 财产交易中的规范与透明性:在家庭财产交易尤其是涉及房产等大额资产的买卖、过户及资金分配时,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交易的规范与透明。如李某杰与赵某霞在房产过户和售房款处理上,如果有更清晰明确的合法手续和文件记录,不仅可以避免内部争议,也能减少外部债权人对交易合法性的质疑。
3. 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整理: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在面临诉讼时,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对于资金往来凭证、合同协议、聊天记录等可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要妥善保存并及时提供给法院。吴某旭能够胜诉的关键之一就是能够提供借条、裁定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金额以及李某杰的转账行为对其债权的损害,这为法院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