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以容留他人吸毒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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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安福县某某电竞馆后面停车场和某某小区对面的马路边上,容留彭某甲(系未成年人)、彭某在其驾驶的黑色奔驰车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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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任何人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刘某就是容留了未成年人彭某甲等人在其奔驰车上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而被定罪量刑。故而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务必提高拒毒防毒意识,警惕诱惑,提高辨别能力,坚决抵制毒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