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至简,无论辩护人从哪个角度、哪个方向切入,案件终究要回到证据。
不管是一审中推翻或者削弱检察机关的指控,还是二审时力求推翻一审法院判决的罪名或者量刑结论,律师都要用“证据说话”。
毕竟检察官、辩护人、法官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大家只能根据在案证据来进行分析、判断和认定,从而确定指控、辩护和裁判思路。
可以说,如果证据上找不到突破口,辩护人就会非常被动。
而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又远比一般人想象的多得多。
如何认定一份证据的证据效力?
对存疑的证据,如何进行有效质证?
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补强规则?
如何科学运用证据分析方法,准确重建案件事实?
怎样的证据才叫做“直接证据”?
显然,一场有效的证据辩护不会单单着眼于某类证据或某个法规的咬文嚼字,而是从证据的“三性”出发,通过结合每种证据的特点及各项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为“辩护目标”服务。
本期“长三角刑辩”线上大讲堂举办的,就是这样一场以说服法官为最终落脚点的证据辩护实战课。
为此智拾网有幸邀请到翟建、胡东迁、马朗、叶立明4位老师,他们每一位都是在刑事领域有独到见解和辩护风格的律师。
他们将回顾自己经办过的案件,把多年来有效运用证据的方法进行提炼,这样的方法得到了法院、检察院怎么样的回应、起到了什么样的效果,4位老师都会一一详述。
或许每个老师的方法见仁见智,但确实是一个方向指标,值得参考。
12月2-5日晚19:00
听课领《刑事辩护法律文书集锦(全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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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翟建
首届东方大律师
在一众证据中,学会筛选与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强相关的证据是门技术。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这给律师判断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提供了一条线索。
实践中,律师通常会围绕证据的“三性”对证明力进行审查。比如真实性,物证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书证有没有被篡改或删除的情况。
关联性的判断也不难。被害人家门口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脚印,是否就一定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入室抢劫?如果再配上证人证言呢?
但对证据“三性”的判断,就一定能与“证明力”划上等号吗?
拥有40年刑事辩护经验的翟建律师就提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他说: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律师想有说服力,就要把对被告人最不利的证据找到,只有当把最不利的证据解决掉,或者变成有利证据,才有可能拥有最大的说服力。
乍一看,是不是和“三性”没有任何关联?
本期课程,翟建律师就会从他的角度分析,他是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以及如何运用证据,才能构建起一个说服法官的案件事实。
具体课程内容 ↓
一、刑事案件诉讼中対于证据“三性”的判断,并不等于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二、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标准,在于研究该证据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三、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着眼点和出发点,“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运用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去构建案件事实的过程。
四、提升我们对证据证明力问题的重视和研究,提升我们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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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辩护的思路与方法
胡东迁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虽然刑事辩护各有各的窍门和方法,但证据辩护依然是每个律师最核心且绕不开的辩护路径。
无论是举证时的有的放矢,还是高质量回应控方的质证意见,都要以在案证据为出发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难的是思路与方法。
有的律师,虽然抓住了量刑情节,却不知道如何收集必要的证据;有的律师知道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却不知道哪类证据有利于量刑情节的减轻,或者突破口在哪儿。
对此,胡东迁律师就提出过一个“反证”的技巧。
例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财物,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此时律师就可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时间节点,是在“事先”还是“事后”。如果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在“事后”才明知道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话,就能推翻该推定的结论。
是不是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本期课程,胡东迁律师就会通过审查、分析、判断、质疑、运用证据等各个角度讲解证据辩护的思路与方法。
具体课程内容 ↓
一、证据辩护的解析
1.证据辩护的含义
2.刑事辩护的五种形态
3.证据辩护的作用
二、证据辩护的思路
基本思路:因案制宜,“打七寸”
1.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2.证据上的罪轻辩护
3.证据上的量刑辩护
4.证据上的程序辩护
三、证据辩护的方法
1.了解案情,梳理证据
2.审查证据,寻找辩点
3.梳理辩点,确定思路
4.制定方案,巧用方法
5.讲究策略,谋定而后动
6.沟通说服,达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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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证据规则看刑事辩护的难点
马朗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协刑法委主任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
律师想做到精细化辩护,就必须理解刑事证据规则,了解法官裁判案件的证据标准。
但无论是“证据裁判规则”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运用时或多或少总有局限。
以非法证据排除举例,并不是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就会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而是要律师率先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进行审查才行。
比如要求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而这些信息的获取恰恰非常困难。
还有言词证据的采信规则。
即便是倡导证人证言出庭的当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也不高,司法实践中依旧是以书面审查证人证言为主,而书面记录往往具有片面性。
马朗律师就曾指出,即便是全程录音、录像,也难以百分百确信案件事实已经查明。
此时该如何见招拆招?
本期课程,马朗律师将针对运用刑事证据规则时遇到的共性困惑及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具体课程内容 ↓
一、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
1.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落实问题
3.证据标准的模糊性对辩护的影响
二、言词证据的采信规则问题
1.证人庭前供述与当庭陈述的矛盾
2.司法解释对当庭陈述采信的规则
3.该规则与刑诉法的背离
4.辩方举证责任的加重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辩护律师的要求
1.庭审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影响
3.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4.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角色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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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质证方法与技巧
叶立明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如果说质证是门艺术,那言词证据的质证则是艺术中的艺术。
因为对方证人一定会对辩护人有防御心理,从而下意识地掩盖真实信息。比如“你是如何刑讯逼供的?”对方一定回答“我没有”,一旦对方这么回答,接下来的发问便无法进行。
对辩护律师的挑战就在于:如何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问题,让被询问者猜不到发问意图,从而自然而然地暴露前后矛盾之处。
这样的质证技巧是什么?
此外,针对言词证据的阅卷技巧也有一定的讲究。
纵观整个案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这三类言词证据几乎占据了整个刑事案件卷宗的95%以上,如何在多人多次、大量复杂的陈述中发现矛盾之处,并形成一个统一的辩护意见几乎成为律师水平高低的分水岭。
本期课程,叶立明律师将从言词证据质证的基本原则入手,层层剖析阅卷要领、审查程序以及质证技巧。
具体课程内容 ↓
一、言词证据质证的原则与基本方法
1.基本概念
2.对证人证言质证的基本方法
3.对被害人陈述质证的基本方法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质证的基本方法
二、言词证据的来源与收集程序审查
1.言词证据来源
2.言词证据收集程序审查
三、言词证据的阅卷要领与技巧
1.言词证据的阅卷要领
2.笔录的阅卷技巧
3.“比较法”在言词证据审查中的应用
4.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对比应用
四、通过法庭询问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
五、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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