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判定赵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也成为陕西省首例正式宣判的货车“百吨王”入刑案件。

紧盯事故突出风险

开展货车违法集中整治

有“西大门”之称的周至县,一直以来都是西安市西南区域货运物流和砂石渣土运输的重要通道,中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量日均达到3000余辆,在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也给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为深入贯彻各级部门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要求,西安市公安局周至交警大队坚持民意导向、问题导向,紧盯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针对中重型货车,尤其是“百吨王”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隐患,自5月上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针对中重型货车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开展持续性整治。

截止11月底,先后出动各警种警力18000余人次,组织全县集中统一行动36次,组织异地交叉联合执法行动11次,先后查获中重型货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037例,其中:超载563例,超速109例,疲劳驾驶212例,尤其针对风险隐患突出的严重超载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先后查处“百吨王”违法63例,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形成了“集中整治常态化,超限超载零容忍”的高压严管态势。

重点违法逐一建档

办案过程中发现重要线索

为有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延续性、针对性,最大限度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再次发生。周至交警大队针对查处的“百吨王”违法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建立“一案一档”,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法治化、系统化、长效化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年8月19日,周至交警大队在专项行动临检时,发现陕DB0393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超载运输,执勤民警随即将车辆引导至超限站称重检测,发现该车实测总重为120050kg,超限率达到145.00%,超载达百分之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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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该车违法档案进行核准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还曾于同年7月27日在周至县310国道1209公里处,同样因超载百分之百以上,被大队处以驾驶证扣6分、罚款两千元的处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该车涉及多次违法,相关人员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但通过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该车虽有两次超载百分之百以上违法行为,但违法驾驶人分别为刘某和胡某,并非同一人。鉴于此种情况,办案单位通过进一步研究,最终将侦查重点聚焦到了车辆实际经营管理人身上。

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管理人盲目追求利益触犯刑法

违法车辆挂靠于咸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经两次转卖,现任车辆实际经营管理人为赵某。赵某现年27岁,为周至县本地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于2022年初,购得涉案车辆,开始从事货物运输。

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赵某很快到案,坦然承认了自己先后于7、8两个月雇佣驾驶人刘某、胡某严重超载运输的违法事实,并反复催促民警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扣分、罚款都愿意接受,只希望能够早日处理完毕,好取车继续从事拉运工作。当民警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后,赵某仍不以为然,直言就是多装了点货物而已,怎么可能会判刑,明显表现出了抵触情绪,并在初步调查结束后,通过社交媒体对外发布视频,表达对民警执法工作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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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此情形,办案民警很快意识到,赵某的想法绝非个例,而是在行业当中的一种普遍想法,遂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内判例等多角度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释法,让其观看了国内其他地市的一些严重超载引发事故的警示案例,并向其详细核算了严重违法引发事故可能带来的法律账、经济账。

最终,在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和办案民警大量细致、耐心的教育工作下,赵某才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表示认罪认罚。

发挥法律震慑

“百吨王”入刑首判开辟先河

严重超载货车“百吨王”入刑案件,在全省并无先例,国内可供借鉴的判例也屈指可数。为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规范、有效办理,周至交警大队与县检察院和司法局进行对接,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证据审查、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诉讼流程、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进行研讨。

案件侦办结束后,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经营的货运车辆因超载被依法行政处罚,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拒不执行,该车辆再次因超载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该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于2024年11月22日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作业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赵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律底线不可碰触

牢记安全第一,坚决杜绝超载运输

超限超载危害大

别让“祸”从货起

请各位驾驶人、车主、运输企业

自觉依法运输 文明安全驾驶

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辑 | 王乐乐 责编 | 相里珑南 核发 | 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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