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做一名好警察,只想维护公平正义,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与行为,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是严肃正确的,恳请法庭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综合判断,判我无罪!

——被告人邢志强最后陈述节选

乌兰察布市,位于中国正北方,汉朝是内蒙古首府,目前是离首都最近的自治区地级市,接壤境外的北方边城。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无期徒刑。

邢志强不服上诉。

2024年3月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撤销原一审,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27日,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借用卓资县人民法院,对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当邢志强含泪作最后陈述时,安在看到辩护人在落泪,也听到旁听席有人啜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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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法外开恩,只求公平正义。”邢志强家人对安在发出邀请。

作为资深法律人、独立观察者,安在接受邀请,完整旁听了两天庭审,感触良多——庭审整体文明理性紧张紧凑,实现关键证人出庭、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出庭等突破,充分保证各方权益,质量极高。

安在相信,本次庭审必将载入法治史,成为铭记法治进步的一块坚实路石。

本文材料来自旁听亲历、家属提供以及网络公开资料,力求精心提炼中实现公正客观、原汁原味。

01 最高检核准追诉27年前正当防卫案件

为保证诉讼效率与公正,法律规定了四档追诉时效,对应最高法定刑为五年,十年,十年以上,无期、死刑的犯罪行为,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也就是说,最严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者,经过二十年,不再被追诉。

又对某些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大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做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受追诉时效的规定。

此案被告人邢志强,男,1973年生人。被层报最高检以【2022】Z13号核准追诉。也就是说:立功无数、多次上过央视的四子王旗公安局前副局长邢志强被认定为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巨大。

然而,被核准的案件,却是发生于1995年当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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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总结一下文件:1995年6月6日,携带小口径步枪的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强,与朋友王某柱、娜某花到乌兰花水库打靶玩耍,发现具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出于高度责任感,进行盘查、追击,在遭遇刀刺、冲撞等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枪击造成孟永清非致命伤,孟永清受伤后为逃避公安抓捕,而延误治疗致死亡。

邢志强行为符合《警察法》要求,综合邢志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等证据,符合正当防卫紧急性、对象性、必要性等诸多要求,认定为正当防卫。

认定文件同时抄送党委、政府、政法委、法检以及各政府主要部门。

在庭审中,邢志强发出犀利的质疑:我在当年第一时间报告局领导,局领导多次到医院慰问,并给我500元奖金,出院后,调到向往的刑警队。从普通警察到公安局副局长,经过数次组织审查,每年也会经过组织考核,哪里来得罪大恶极,影响恶劣?!

第一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更是指出:邢志强就是爱破案,一心扑在工作上,近年来,由他指挥主办的大要案就达三十多起,他本人接受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的荣誉不计其数。自邢志强出事后,他的部下辞职的就有十三位之多,邢案伤了许多人的心。最高检的追诉核查本是启动程序,有人却把它当成治人的尚方宝剑。

更直接说,这份追诉核准就是欺骗而来!!!

02 庭审反映出的当年现场案情与事实争议

1995年6月6日,当年邢志强年仅22岁,系四子王旗公安局办公室民警。

本案被害人孟永清21岁,于15岁时因盗窃数十起主要为摩托车被判刑十五年,当时,刑期未服完。如不是未成年人,大概就是无期甚至死刑。

旁听庭审现场,安在将案件现场情况归纳为三次遭遇:

第一次遭遇:邢志强身着警服驾驶摩托车与朋友王某柱、娜某花到水库打靶玩耍。发现因盗窃判刑15年服刑而“请假”在家的孟某清,出现在正面偏僻山路上,驾驶一辆崭新铃木AX100摩托车。邢志强认为在此地点骑行高价值摩托,且应当在服刑期间,具有逃脱与盗窃双重重大嫌疑,遂上前阻拦盘查。孟永清右手掌握方向,左手拿出一把二十厘米长的尖刀,猛向邢志强冲来。邢志强躲避,孟永清逃跑。

二次遭遇:邢志强骑上自己的摩托车,空手上路,对孟永请进行追击,在水库外一小树林遇到,被孟永请刺中后背左肩膀,孟某清骑摩托车逃走。邢志强称是孟骑走的是自己的摩托车。

第三次遭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赶来与邢志强会合,娜某花将枪交给邢志强,邢志强左后背部伤口被朋友王某柱以警服进行包扎。邢志强要求让王某柱以摩托车载着自己,再次追寻孟永清,携枪,搜寻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孟永清自暗处冲出,口叼着尖刀,口里“啊啊”喊着,半蹲在摩托车上,驾车高速冲撞邢志强与王某柱,二人躲闪。孟永清再次驾车逃跑,王某柱劝失血过多邢志强就医,邢志强不肯,二人再次追赶,在一公里外新耕地里,发现摩托车熄火,孟永清快速向远处奔跑。邢志强看到摩托车已经追回,加之失血过多,身体不允许,便听从王某柱建议,不再追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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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事实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三次遭遇。据邢志强称自己在与孟永清第三次遭遇时,看到孟永清半蹲在摩托车上,口叼尖刀,啊啊叫着冲过来时,自己也极端紧张,以枪作棍进行抵挡,确实听到了枪响,也感觉到了震动,心里纳闷。

一审判决认为,枪伤是第二次遭遇后,在随后追击过程中,邢志强以王某柱肩膀为支点,报复性开枪所致。

此次庭审,控方延续一审判决说法。

旁听者不禁要问: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王某柱作为参与追寻孟永清,完整见证第一次、第三次遭遇全过程的唯一目击证人,其证言显得尤其重要。

03 关键证人当庭接受质证证言令人震惊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具有亲历性,直接性。也具有易变性、主观性。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保障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化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极为罕见。

本次重审庭审,实现了突破。

第一辩护人作为证据学专家,不断指出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许多并不是适格证人。

面对辩护人的犀利进攻,公诉人颇有些迷糊,不敢接话。安在在此补充一下法理依据: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在罗马法中,仅有亲眼见过案件事实的人,才能做证人。由此,就排除了传闻证人。而在我国,传闻证据证明力较弱,但仍被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此案庭审中被公诉人大量列举的即为传闻证据,证明力极弱且交叉污染。比如:存在着证人作见证人的不需查规定自法理就能推出的程序性错误。

严格来说,确如第一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所言,适格的亲历证人只有王某柱一人。

王某柱,男,农民,案发时为摩托车修理部学徒,邢志强的朋友。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证人王某柱证言17份。王某柱证言极其不稳定,前期证言称没有见到听到邢志强开枪,邢志强在就医时告知其开了枪。而后期的证言,称自己感觉邢志强把枪架在自己的肩膀上开了三枪,发现孟永清逃跑时似乎是一手捂着肚子。

在王某柱的证言中,前期证言对于邢志强伤情描述为很严重,后期变化为不严重。

这是曾经的一审判决中认定邢志强故意杀人的重要证据,连同另两位证人李某香、与丈夫陈某义称目睹两辆摩托车追击,后面一辆即邢志强瞄准前面一辆即孟永清。李、陈两位证人还有听到枪声的证言,由此,与王某柱庭前证言,共同形成对邢志强指控的证据基础。

多人证明,邢志强与孟永清所骑摩托车,两车型号颜色完全相同,只不过孟永清的摩托车新一些。邢志强称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时骑的是邢志强的摩托车。

如果邢志强所言属实,则孟永请此时身背未经证实的盗窃、脱逃,以及已经被证实的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和尚待证实的抢劫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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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还特别出示王某柱证言,说明证言变化原因,前期证言为害怕邢志强报复,后期证言是真实的。

此次重审,王某柱的出庭作证以视频形式进行,辩方发问,由第一辩护人吴丹红进行。随着九十几个问题的回答,王某柱的证言回到最初状态:自己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邢志强开枪。

邢志强受伤极其严重。送医时,护士对自己说如果伤口再偏半公分没有肩胛骨挡着,就会刺入心脏。

王某柱也证明,最后一次追寻时,自己骑得摩托车比较手生,不像是自己惯常骑得邢志强的摩托车。

对于自己证言的变化,王某柱说办案人员将自己带到纪委留置点、公安办案点、使用卫星定位(进行恐吓),自己精神近于崩溃。

即使王某柱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被逼供、指供、诱供,何况王某柱是帮助办案机关追寻事实的证人。怎么会被如此对待?安在确实是震惊了!!!

邢志强向证人王某柱提问时,以内蒙方言与自初中相识的这位朋友最后一个问题是:某柱,你感觉说实话就是对我不利,我会报复你吗?

王某柱沉吟一会,郑重回答:不会,你不是那种人。

在王某柱未出庭作证前,第一辩护人吴丹红就以三次遭遇相隔时间,得出不可能存在被看到两车相追的情况,且李某香作为文盲,绝不会准确喊出铃木AX100名称。另外,邢志强、孟永清所骑摩托车两辆车均为桔红色,但在李某香证人证言中却变成一红一蓝,明显极不真实,应为办案人员诱供。另一位证人陈某义系李某香丈夫,在勘验笔录中充当见证人,存在着重大程序违法,且证人证言已经被污染,没有可采信性。面对辩护人的有理有据,控方无语以对。

至此,控方证人证言体系全面塌方。

——一审指控邢志强系报复性枪击,见伤不救,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邢志强自供的防卫中走火,且没有发现孟永清受伤,不存在明知而不履行的救助义务,则有了更强的可信度。

04 四方法医同台PK激辩是否“他是累死的”……

技术性证据,比如法医鉴定、弹道痕迹等一直是沉默而重要的存在,需要特殊技术专家来出具相应报告。比如此案,法医鉴定是分析孟永清被何种枪击方式击中,造成怎样损伤,是否足以致命,也就是枪击与死亡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因果关系。

《刑法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医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必须出庭作证。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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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以及旁听者恐怕没有想到,继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实现大反转,且曝出办案机关威胁行为震惊庭审现场之后,同一天由内蒙检察院聘请的鉴定人天津宋姓专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聘请的辽宁李姓专门知识人,辩护方聘请的北京胡志强法医等三位法医专家同台竞技,更是令人瞠目结舌。

再加公诉方与辩护方共同提及没有出庭却对现场尸体、抢救记录进行检验,掌握原始资料的1995年法医鉴定,其鉴定人徐志明(已退休)提供鉴定说明。相当于四方PK,确属罕见。

重审当庭调查查明:邢志强与孟永清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邢志强流血过多,且感觉孟永清盗窃摩托车已经追回,气焰受到遏制,就在王某柱的陪伴下,一起就医,进而手术缝合伤口。

并向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报案。

另一边,孟永清为逃避抓捕,先逃到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处牲口圈,牲口圈处有带鞘蒙古刀、指甲刀、卫生纸。后逃到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其父工作处)仓库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玻璃取出子弹。6月8日,孟永清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到武川县医院,进行救治。当天武川县医院无电供应、缺乏血浆,无法手术。孟家人多方购买发电机以及大量血浆,在医院又耽误数小时,最终进行抢救。发现枪伤形成十二指肠破裂,周围组织水肿,腹内大量胃内容物,以及血性物质。睾丸等组织肿大。

死者表皮留下13厘米长缝合11针的手术伤口。医院另对自行取子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形成2.5厘米长缝合2针的伤口。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人出示的孟永清父亲证言称:孟永清爬了一天一夜三十多小时,才到自己工作的民族服装厂仓库。

对此,邢志强第二辩护人赵德芳律师当庭爆发金句:根据孟永清父亲的证言,我认为——孟永清是累死的。大家可以想想,别说一个人中枪受伤,就是正常人,爬三十几个小时,也会累死!!!我们也不需要再提孟永清受伤后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牲口圈、仓库存身,自行取弹药,以及到武川县医院后,没有血浆没有电,迟误了抢救。

辩护人的说法戏剧性揭示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邢志强负孟永清死亡结果完全责任的荒唐。

四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专门知识人)观点如下:

1995年四子王公安局法医徐志明:此案1995年法医鉴定主检法医为乌兰察布盟公安处法医,徐志明也是法医,报告由乌盟公安处出具,盟公安处(95)乌公刑技鉴字第46号法医鉴定书。鉴定枪击伤不是致命伤,孟永清为了逃避抓捕,延误36小时抢救,死亡原因是中毒性休克叠加枪伤形成的十二指肠贯通伤,系多因一果。

徐志明后补充说明,枪伤不是贯通伤,入弹口为背部,称腹部为入弹口,系口误。观察枪伤伤口应当是子弹平行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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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24]病理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宋姓法医当庭说明:

接受内蒙古检察院委托,委托鉴定事项:根据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1995]46号、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对被害人孟永清死亡原因,死亡与自行取弹、延误治疗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成伤机制等内容进行鉴定。

……枪击系远距离大于60CM形成,由于枪弹伤伤及十二指肠,而非绝对致命伤。如此时尽快实施开腹探查手术,并对创道给予清创缝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贯通伤;以及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十二指肠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枪弹伤与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2024年5月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2023]医字第31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由胡志强法医出庭说明:接受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论证。

认为:孟永清死亡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的委托和受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非刑诉法规定的适格主体,即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以书证审查意见书充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容易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不检验尸体就出具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是属违规操作;民事赔偿的“参与度”理论不适用于刑事案件,“津实”鉴定意见自相矛盾,缺乏事实依据、科学依据和鉴定指南依据。

胡志强法医当庭说明:对邢志强左肩伤口作出对应位置为心脏的结论。对孟永清死因认为枪击伤形成十二指肠壁、横伤并破裂,造成弥漫性腹膜炎导致死亡。

以上三家机构存在着均认为死亡结果系多因一果,却在受理程序、鉴定依据、死亡原因等方面存在着根本矛盾,现场对阵,可谓刀刀见肉。

喜感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请来的辽宁李姓法医的庭审发言提供:针对天津津实的法医鉴定书,他认为没有对死亡原因作鉴定,没有完成鉴定事项,应当退费。

针对坐在被告席上的邢志强,他认为邢志强在枪击孟永清之后,不承担救助义务,导致孟永清死亡。并提出根据1957年北京市革委会文件,对小口径步枪管理法规,出现枪击伤人事件,要负刑事责任。在发言中,更是侃侃而谈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三种因果关系,民事因果关系,刑事因果关系,医疗因果关系。自己认为刑事因果关系排除一切偶然的介入因素,也就是什么也不用考虑。

这位专家的观点也与另外三家机构的结论迥然相异。在接受质证时,辩护人问及:“北京1957年枪支管理规定对内蒙有效力吗?”“你怎么认定邢志强看到了孟永清受伤?”等问题,老法医骄傲宣布:我爱怎么说就怎么说!!!

显然,这位法医的观点远超出他应当承担的角色且主观性过于鲜明。

05 持枪合法吗?盘查合法吗?……等数个重要问题

邢志强本人以及辩护人目标是认定邢志强无罪,这需要回答数个庭审内外的重要问题。

1、邢志强持枪合法吗?

公诉方指控邢志强没有持枪证而持有枪支。

邢志强回应,1995年时,处于牧区的乌兰察布四子王旗是牧区,民间持枪者很多,街上的五金公司就公开售枪。1996年的枪支管理法规,才结束随便持枪的局面。

邢志强也强调,多人证明,当时自己的枪内只有一颗子弹,水库打靶时打掉了一颗子弹。而且自己怀疑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自己在水库打靶时跳弹误伤正面骑行而来的孟永清。

2、邢志强盘查孟永清合法吗?

公诉方指控邢志强身为非执法岗位,在没有接到任务的情况下,私自盘查,不是履行职务。

邢志强与辩护人认为,警察是一项极为特殊的职业,在面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时,在亮明身份的情况下,应当主动作为,而不是明哲保身。在《警察法》中规定也是极为明确的。邢志强与孟永清生活在一个人口不足3万的乡镇,熟知对方的情况。孟永清本身就是盗窃犯,而且正在十五年刑期的服刑期间,骑着价值近万元的摩托车,出现在人迹稀少的山野,自己在身着警服的情况下,有责任实施盘查。在被孟永清持刀冲撞、持刀刺伤、抢劫摩托情况下,有充分理由认定孟永清是一个极度危险的现行犯罪分子,自己必须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警察责任。多年来,自己出生入死,也是因为献身警察使命。

辩护人谈到邢志强三次登上央视,大小荣誉不计其数。邢志强表示自己不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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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永清是否具有重大盗窃嫌疑?

公诉方称通过线索登记,没有发现1995年期间丢失铃木AX100摩托车的情况。

邢志强与辩护人指出:被盗物品未必完全报案。2020年征集1995年的犯罪线索并不完全反映当时情况。当年孟永清骑的摩托车收缴后,配给公安局工作人员。2020年再次取证,孟家人多人表示自己家买不起近万元的摩托车,也不知道车是怎么来的。种种迹象表明,这辆车极有可能就是一辆赃车。

公诉方在调查阶段突然说,不否认孟永清有重大盗窃嫌疑。

4、孟永清涉嫌脱逃吗?

在一审审理期间,公诉方以及法院认定孟永清是保外就医。重审期间,未管所提交请假治病手续,因此,公诉方认为并非脱逃状态。

邢志强提出当时看守所有一名叫做任某利,外号“小黑头”的罪犯逃跑,自己常去刑警队,听到一条线索,有人在街上看到孟永清车载着“小黑头”,也没有听说孟永清有保外就医的情况,同时,在自己与孟永清遭遇过程中,孟永清表现得根本没有疾病,自己认为他就是在服刑期间。

辩护人称保外就医的要求很严格,孟永清不具备保外就医的条件。一审与再审,少管所提供孟永清未在监管场所的理由不相同,且重审期间,少管所提供的材料即使孟永利已经死亡的1995年6月之后数月,仍然在请假中,说明孟永利是纸面服刑,本质上就是脱逃。

公诉方称对此已经启动追责。

5、孟永清在与邢志强第三次遭遇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吗?

公诉方认为,考察一件事情要看常理。孟永清在刺伤邢志强后逃跑,在邢志强与王某柱共同搜索时,处于明显劣势,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邢志强提出此时孟永清骑走了自己的摩托车,是在没有钥匙情况下,不符合常理。

邢志强提出孟永清骑走的就是自己的摩托车,盗窃的摩托车没有钥匙以特殊手段直接打火很常见。辩护人指出,这时的孟永清涉嫌盗窃、脱逃、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抢劫,邢志强既有履行警察职责,也有追回自己合法财物的权利。另外,不同意公诉人所称孟永清处于劣势不敢出来的情况,无论是邢志强,还是王某柱的一直证言,都说明了第三次遭遇,是孟永清躲在暗处,突然冲出,主动攻击。

6、把27年前定性为正当防卫案件再拿出来追诉,证据确凿吗?

公诉方认为,虽然没有实际的尸体、枪支、摩托车,但是有当年的证据,以及再次提取的证人证言,证据是扎实的。

邢志强辩护人认为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是极其严谨而正式的,迄今为止,仍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相反,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情况下,相关方面在扫黑除恶活动中,成立几十人的专案组,持续长时间对邢志强所谓“非法采矿、职务犯罪、强迫交易”进行追查,却一无所获。只有根本谈不上什么问题的带着弟兄们一起吃了一只羊等违规也算不上的小事,最终利用旧案而整人,这样做违背中央精神寒了优秀警察心。

定性为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理应有着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是,此案充斥着大量猜测性结论,尸体没有做尸检、毒化检验等,原有案卷有利于邢志强的言辞证据全部丢失,这几乎是不可思议的。

公诉方称丢失案卷的事情已经启动建议追责。

7、立案前的言辞证据有效合法吗?

辩护人称,邢志强自2018年被举报而停止职务,2020年8月被纪委监委以重大职务违法违纪而留置,后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在立案前对其多次讯问。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判例,刑事立案前的客观证据可以直接转化,而言辞不在其列。

公诉方称立案前的言辞证据可以使用,具体理由安在没有听清。感觉无理。

结 语

邢志强家人多次给安在留言请求关注,因而结识。又因辩护律师是自己极为欣赏的吴丹红、赵德芳以及涉警因素,而更加关注。

即使根据一审认定的情形完全有证据,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即使邢志强追击孟永清,在双方均是移动状况下,以仅有一颗子弹、威力极有限的小口径步枪击中远距离的孟永清(尽管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阻止嫌疑人逃跑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造成致命伤。

综合一审法院依据的不真实证据,也应当是过失致人重伤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竞合,完全与故意杀人无关。确定为这个罪名,所为何来?

猜测还是要与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危害性”而匹配。立案前就大量获取材料、甚至威逼证人,可能均是出于这个目的。

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警察职业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职业特点决定了履行职责,需要更多积极主动,勇敢担当,而不是佛系消极。

如果一起起案件令人不平,则队伍心必散,国家近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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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邢志强一句话令安在印象深刻:本来我这个案件无比简单,二十几年前就已经定性。但是事到今天,却又无比复杂。

第一辩护人吴丹红发问:此案在1995年当年形成的正当防卫认定,是非常慎重的,既有勘验过程、法医鉴定,当事人陈述,也有王某柱、娜某花证言,经过了党委会会议研究,向上级党委、上级部门,以及本级党委、各重要部门进行了抄送。

我们不能让英雄流泪又流血。

就庭审来看,基础证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均有利于邢志强,改判是大概率的事情。

然而,目标彻底无罪,正义不要打折,才是邢志强以及家人、辩护人的心愿。按说,这不是奢望。法律判决应当明明白白,才能定纷止争,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引领社会整体风尚。

他们,能如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