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国防和军队全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五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三号主席令
5.《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6.《广东省拥军优属实施规定》
三、优待措施
1.工作优待: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其接收安置人员。
2.生活优待:加大抚恤优待经费投入,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由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量补助。
3.医疗优待:在本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现役军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在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时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
4.社会优待:现役军人、本市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军队离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可全程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进入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四、新增亮点
1.扩大子女教育优待范围: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参照军人子女入学入托教育优待。
2.完善荣誉表彰奖励机制:对标部队奖励,明确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施行立功受奖奖励。增加本市户籍居民获得市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
3.建立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生活补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需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4.增加新质生产力与新质战斗力融合发展内容:协调推动本地“出口外销特色食品”纳入军队采购体系,为江门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建设和打造大湾区重要“海上粮仓”。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及本办法中引用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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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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