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十岁大娘被狗咬伤,法官巧解邻里“疙瘩”
本报记者 白婕
图为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法官董新民(中)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双方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雷志丽 摄
7月的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林梢烟似带、村外水如环,这里的村民们怡然自得,乐享着宜居生活。一天,68岁的张大娘来到自家菜地里摘黄瓜,突然邻居小凡家养的狗冲出来,扑咬张大娘,并咬伤了她的左小指。闻讯赶来的小凡立即将张大娘送到医院,经诊断,大娘左小指末节被狗咬伤。
事情发生后,小凡的态度也很诚恳,主动照顾张大娘,并承诺负担治疗、赔偿等费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张大娘发现手指受伤对她日常生活和劳动产生了很大影响。
“虽然我妈快70了,但身子一直硬朗,家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是现在手受了伤,干起活来总是不得劲。”张大娘的儿子小强讲道。
这时,张大娘想起小凡曾经承诺“给予一定赔偿”。于是她便提出索要赔偿。然而,小凡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过几次协商未果,张大娘母子将小凡告到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承办法官董新民认为双方当事人是邻居,曾经关系也很和睦,于是先行组织调解。可是两家因为此事已经产生了很深的隔阂,都明确表示“不和对方调解”。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董新民及时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依旧是你一言我一语,情绪激动。“我妈这个人一辈子闲不住,可是现在,她不仅是干活不得劲,心里更不得劲。”小强心疼地说。“唉,现在没用喽,干什么都不如以前利索了。”张大娘抹着眼泪诉说着。“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我都认,但是大娘都快70岁了,又没有工作,还有误工费吗?”小凡也讲出了自己的心结。
庭审中,张大娘提供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有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写道“张某某身体一直很健康,和老伴在村里共同种植20多亩地……”“这两份证据可以证明,我妈身体状况很好,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小强讲道。
对于张大娘、小强提供的这两份证据,小凡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后,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董新民认为,如今大多数老人在60多岁时,其健康、智力及行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在农村,许多六七十岁的老人身体康健,依然在地里劳动。
因此,董新民结合张大娘的伤情、诊断证明书、身体状况以及庭审中双方诉辩、证据等,认定误工费为2400元。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小凡支付张大娘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00元。
案子判了,但小凡不服气,他心中还有“问号”。董新民和法官助理雷志丽看出了小凡的心思,便一起耐心地释法说理,解开他的心结。
“庭审中你也看到了,张大娘提交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她被狗咬受伤时身体状况很好,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因为受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动能力的减损、收入的减少。”
“是啊,大娘平时在村里以务农为生,这次受伤必然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她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小凡,你来看看,在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中,有关于‘肢体软组织损伤、骨折、关节脱位、断肢(指、趾)再植’等几种情况。”“规范中明确规定,遇到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比照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这个案子中,张大娘的情况就是参考‘断指’评定的。”在董新民和雷志丽的耐心解释下,小凡紧皱的眉头渐渐舒展了,他一脸释然,爽快地说:“法官,我懂了,这6800元,我赔!”
案子结了,事情了了,如今,院里院外又有了张大娘忙碌的身影,小凡也时不时帮张大娘搭把手。这座环山临水的村庄里,一片宁静祥和,充满希望。(白婕)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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